“汤兰兰案”的报道与传播过程
(一)新闻报道初始阶段
此次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的“汤兰兰案”缘起于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的一件性侵案,时年14岁的汤兰兰(化名)向当地警方写举报信,声称其亲人、乡邻等十余人对其进行了长达7年的性侵。经当地警方长达两年的立案侦查,2010年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共计11人获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进行上诉,2012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维持原判判决。
“汤兰兰案”的传播不同于以往由传统媒体首发报道、网络新媒体转载跟进的传播路径,而是由新媒体率先发声,引发受众热议后,传统媒体参与话题。2018年1月19日,《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在其微信公众号“南方粥沫”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家族、村庄集体“强奸”事件——魔幻现实抑或是另有隐情?》的文章,该文并未刊发在《南方周末》上,仅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并在获得一万多次阅读后被删除。尽管“汤兰兰案”由此被提起,但该文并没有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报道引发的关注
1月30日21:40,澎湃新闻官方微博发布了以《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为题的新闻报道,并公布了简易打码处理后的汤兰兰全新户籍信息照片。这篇文章一经发布,就得到了新浪网、封面新闻、凤凰周刊官方微博、新浪新闻官方微博等媒体的相继转载。由于该报道公开了汤兰兰的个人信息,引发网友指责。受到网友指责后的澎湃新闻对该微博重新进行编辑,删除了户籍页照片,但已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同日,澎湃新闻又发布了《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新闻报道。
1月31日,上海报业集团旗下的微信公众号“新闻晨报”发布了题为《【惊】“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10年前,14岁的她一句话把全家人送进监狱》的文章。当天,《新京报》官方微博、“新京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该文得到了大量的转载,“汤兰兰案”成为微博热点话题。
(三)报道引发热议
此后,@我不是谦哥儿、@午后的水妖等微博大V开始对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进行批评,质疑媒体动机,并呼吁网友“保护汤兰兰”。与此同时,网友人肉搜索,将《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一文的澎湃新闻记者王乐的记者证和曾经的就学经历公布在网络上。(https://www.daowen.com)
2月1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在“五大连池公布”公众号上回应“汤兰兰案”,表示其母炒作企图翻案,呼吁公众停止寻找汤兰兰,并将会依法处理相关诉求。
当晚,凤凰网发布两篇评论文章《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和《放过汤兰兰也放过记者,请回归案件本身》。
2月2日,《新京报》针对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的回应,发表题为《“汤兰兰案”:“企图翻案”说法不合法治要求》的评论文章。该文并未延用其他媒体报道中的“汤兰兰”化名,而是在真名的基础上用“汤某秋”称呼当事人,且文中的一段话:“如果该案属于冤假错案,自然应当‘翻案’而且必须‘翻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而即便该案办理公正,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办理‘存在问题’,亦可以提起申诉、表达诉求,这是法定权利。只是如果案件经审查确实办理公正,最后依然维持原判决而已。”[2]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批评指责。
当日,《人民日报》也发表评论文章《汤兰兰案引关注,如何界定媒体行动的边界》,提倡媒体要加强自律,正确认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环球时报》发布文章《汤兰兰事件四重问》,邀请检察官从法律层面对“汤兰兰案”进行分析讨论。
2月3日,《紫光阁》杂志社官方微博@紫光阁发布微博,称“法律面前,没有所谓的‘无冕之王’”,就媒体的措辞和行为进行批评。
当晚,《新京报》旗下“我们视频”官方微博@新京报我们视频发布了一条“汤兰兰案”的调查视频,采访了已出狱的5位被告人和相关人士,并公布了汤兰兰表姑提供的2008年时二人的电话录音。
2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表示将会对部分被告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处理。
(四)关于案件判定结果的报道
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了汤继海等10人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再审审查一案审查结论,认定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同一天,@央视新闻节选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节目对汤兰兰案相关人员的采访,就警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进行调查,并首次经汤兰兰同意,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声音后,公开了对其进行的电话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