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2026年02月27日
二、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1.一审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及杨丽娟的涉案文章,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行为的违法性,杨丽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因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案文章受到损害的事实,故不构成侵害杨丽娟的名誉。杨丽娟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做出判决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丽娟负担。(https://www.daowen.com)
2.二审的判决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南方周末报社发表《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既不存在侵害杨丽娟隐私权、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也不存在侵害杨丽娟隐私权、名誉权的违法事实,不构成侵害杨丽娟的名誉。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杨丽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杨丽娟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杨丽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