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时期的中国式媒介审判特征

二、都市报时期的中国式媒介审判特征

“媒介审判”在中国真正开始走入学术研究视野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时期,从大的政治经济环境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媒介的市场化进程也日趋明显。也正是这一时期,中国的都市报发展迎来了一个繁荣鼎盛的黄金期,一大批各具特色的都市报兴起,其中的佼佼者更是在中国的媒体圈中独领风骚,一时间大有“洛阳纸贵”之势,并且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一些受到社会大众普遍关注或具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由于都市报的广泛介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媒介审判现象。正鉴于此,笔者将这一时期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出现的“媒介审判”现象称之为都市报时期的媒介审判。这一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由于天然地打上了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烙印,因而呈现出迥异于西方的一些新特征。

(一)媒介通过带动民意对审判产生压力

在传统的西方国家的“媒介审判”事件中,新闻媒体主要通过相关不当报道对陪审团成员产生干扰,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然而,我国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审判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专业的法官。因此,媒介对司法审判所起的并非直接而是间接作用。在这中间扮演着关键角色的则是被媒体所带动起来的滔滔民意。

以1997年发生于河南郑州、轰动全国的“张金柱案”为例,该案经当时的《大河文化报》(后改名为《大河报》)率先报道,便立即引起了广大郑州市民的强烈反应。不久,《南方周末》及当时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也先后报道了对于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走向全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的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5]

显然,在张金柱一案中,被广泛激起的民愤对最终的审判结果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而这种汹涌的民意则是通过各大报纸的不当报道所带动起来的。因此,尽管时任《大河文化报》副总编辑的马云龙在后来的采访中坚决否认“新闻杀人”的说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的不当报道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案产生了不良影响。例如,在《大河文化报》就该案发出的全国首篇报道中,就使用了“令人发指”等不当表述。[6]有报纸甚至在评论中使用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明显带有情绪化的语句。这也难怪在被执行死刑前的张金柱会感慨说“我是栽在了记者手中”,正是媒体的不当报道激起了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民意,从而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最终发生了“媒介审判”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二)媒介审判的背后是复杂的权力、民意、媒体的力学关系

研究媒介审判在中国的流变过程及其特征,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现实层面的媒介审判事件中,权力对司法审判的结果具有终局性的影响。这一特征,正是由我国特殊的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决定的。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和司法体系中,地方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判决时,往往容易面临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当新闻媒体的报道受到广泛的关注并且激起一边倒的民意时,这种民意往往容易对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产生压力,进而对法院的司法审判产生干扰。有论者提出,我国的“媒介审判”从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权力”密切纠缠在了一起,因为这种“权力”干涉了司法的独立,以至有时司法审判不得不在这种“权力”预设的框架内进行。 [7]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中国式媒介审判的背后是复杂的权力、民意以及媒体的力学关系。换而言之,可以大致归纳出中国式媒介审判的独特模式:媒体报道带动民意—民意影响权力(领导)—权力干扰法院。

综上所述,在都市报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是媒体报道、民意激化以及当时那种较为封闭的权力体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时的都市报由于承担了主要的社会舆论监督和发声功能,具有无可比拟的媒介影响力,故而其报道往往会对公共舆论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同时,由于被新闻报道所影响的民意会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产生较大压力,这种压力最终往往又转换为政治权力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和左右,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