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反思与建议

三、新媒体环境下的 反思与建议

(一) 回归新闻专业主义,重视传媒伦理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上充斥着海量信息,传统媒体已经很难成为信息的第一发布者,一条微博或者一篇微信公众号推文就能在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信息不再稀缺,但注意力却成为第一稀缺品。在这样的眼球经济环境下,媒体更应当肩负起筛选信息、挖掘真相、监督社会的责任。美国传播学家詹姆斯·凯瑞认为公共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全部价值和存在意义。而在以大数据、“互联网+”为主的全新媒体生态中,媒体伦理的“事实与求真、客观与公正、数据与隐私、责任与边界”[10]等诸多方面均受到极大的影响。

新时期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在社会中担当着三种角色:作为耳目喉舌的意识形态角色、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和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身份变得更加多元,“十万+”成为评价一篇文章成败的标准。媒体尤其网络新媒体更是注重文章的影响力胜于注重文章的深度。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很难同时兼顾好三个角色。作为耳目喉舌的意识形态,要求媒体端正报道态度,做好正确的宣传工作。作为市场竞争主体,要求媒体推陈出新,抢夺受众的注意力。而作为社会公共信息的传播者,要求媒体在确保信息时效性的同时,力求深入挖掘事实真相。

新闻专业主义在新媒体语境中日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新闻失范现象,层出不穷的反转新闻,充满情绪倾向的遣词用句,媒体和受众已经习惯于“站队”和“打脸”。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从业者们更应当坚守新闻专业主义,自觉践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宏观上,媒体应当正视当下新媒体环境所面临的变化,完善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坚守职业道德,培养行业自律。微观上,媒体面对种种纷繁复杂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来自受众的冲击时,应当以古往今来国内外的伦理道德观为理论依据,以新闻采集过程中面对的实际情况为现实依据,以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为行为原则进行新闻活动。

(二)完善传媒法律法规,强化行业约束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中出台了涉及新媒体环境下传播行为的条例,但这仍不足以满足我国当下传播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紧张需求。与我国相比,俄罗斯在其2014年出台的《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障法》第102条中规定“在互联网网站和网页发布公众信息且每日访问量超过3000用户的博主在发布信息前,必须检验其可靠性”,第4款规定“滥用公众传播的传播权,在信息传播时违反本款1、2、3款要求(包括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布不准确或诽谤信息等内容)的,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追究刑事、行政或其他责任”。[11]此外,日本也在其《电信法》第19条中规定了相关内容,要求:“确保数据内容的正确性个人信息处理服务提供者,在为达成利用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必须为保证个人信息是正确的且是最新的作出努力。”[12](https://www.daowen.com)

相较之其他国家,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仍有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不仅要规范媒体的新闻生产过程,还需对媒体报道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预防管理制度,以确保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做出反应。只有不断完善传媒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将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与法律约束紧密结合,多管齐下治理、规范新媒体时代的传播行为,才能有效减少“汤兰兰案”类似报道的发生。

(三)正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弘扬法治精神

媒体作为信息的专业传播者、党的耳目喉舌,追求的是对事实真相客观中立、深入扎实的报道,并通过新闻报道监督社会、维护公平正义。这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一致。拉斯韦尔认为,环境监测是大众传播的一项基本功能,媒体应当提供关于社会环境变动的最新消息。功能主义范式认为,大众传播具有强制执行社会规范的功能,媒体可以在对事件深入调查后,通过新闻报道揭露违反法律、背离公共道德的行为,从而教育大众。

媒体与法律均是以不同的方式方法追求公平正义,因而媒体与司法部门之间也并非对立关系。在聂树斌案、呼格案、徐玉玉案等案件中,媒体的报道有效地促进了真相的揭露,推动法治理念与法律知识的传播,提升受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甚至加速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但媒体不应当借助自身影响力去引导舆论干涉正常的司法行为,更不应当越俎代庖对事件进行媒介审判,借助网络引导受众认知与情绪。在“汤兰兰案”的报道中,以澎湃新闻、@新京报为首的部分媒体在法院接受申诉前,已然判定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对汤兰兰受害者的身份进行质疑,站在了司法的对立面发声。“只是如果案件经审查确实办理公正,最后依然维持原判决而已”[13]的话语,也暴露出部分媒体从业者法治思维的缺失,对司法结果的误解以及对法律的轻视。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原审定罪、量刑、审判程序皆合法后,预设此案为冤假错案的媒体均被“打脸”,严重影响到媒体的信誉度,不利于媒体的长期发展。此外,无视严谨的司法程序,曝光了未公开审理案件的证据,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借助自身公信力与影响力引导舆论要求案件重审,媒体在“汤兰兰案”中的种种不当行为,均不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媒体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可以监督社会,也可以监督司法部门,但媒体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无论结果是什么,都不能为手段的非正义辩护,更不能挑衅法律严肃正义的底线。

(四) 注重媒介素养教育,培养理性受众

在“汤兰兰案”中,众多自媒体、网友不仅对事件本事发表见解,还对澎湃新闻等媒体的报道活动进行评价,甚至对参与报道的记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曝光。新媒体的本质是媒介技术不断变革而带来的新闻生产方式、传播方式的改变。在互联网普及之前,新闻信息的生产一直都是由手握话语权的传统媒体掌控,普通受众没有能力为自己发声。而如今,伴随着5G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一切截然不同,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生产是互动、开放和参与的,各种力量都会参与其中,许多情况下,信息在众声喧哗中失真、失焦。情感宣泄取代事实真相,站上了舆论的制高点,而真相则往往淹没在情绪与谎言的纠缠当中。也正因如此,《汤兰兰案,澎湃新闻,还是要点脸吧!》[14]《汤兰兰案,无论如何澎湃新闻你都不该公布受害者户籍信息》[15],诸如此类的网友言论或自媒体文章也随之大量涌现。而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申诉后,尽管“汤兰兰案”热度已减退,但仍有部分网民以及自媒体坚持对法院判决心存怀疑,也有不少网友选择默默删除曾经指责、逼迫汤兰兰出面的“打脸”言论,@央视新闻采访汤兰兰的微博的评论、转发中更是涌现大批辱骂其父母的过激言论。这充分体现出现阶段我国受众的媒介素养严重缺失,亟待提升的问题。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主体是去中心、去权威的,读者不再是被动的受众,而是主动的传播者,网络成为其表达立场阐明意见的渠道。受众有权利监督媒体,对于媒体报道中存在的失误、偏差或问题,受众可以进行批评。在当前传播环境下,媒体已经很难独自引导舆论,受众积极参与传播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舆论俨然是媒体与受众互动的产物。所以,受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有助于媒体遵守职业道德,有助于新闻行业良性发展。

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受众被赋予了更多更大的话语权,已不再是被动的靶子,而成为兼具信息传播者与接受者身份的全新信息传播路径中的一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受众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此,应重视对我国民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培养具有理性的新型受众,加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建设,使每一个受众都能参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来。新媒体环境要求受众成为一个有理性、能独立思考、具备批判精神和人文科学常识,正确科学熟练地运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活动的新型受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