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二、庭审直播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开展庭审直播工作以来,最高院接连以司法解释、最高院文件及指南书籍等形式确定基本的当事人隐私保护准则、范围和屏蔽方法,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本辖区内发布相应的公开准则,应当说,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工作力度很大,但为何会陷入如今混乱的局面?

1.庭审直播的技术原因

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人民法院作为庭审直播的主体。这样的制度设计弊端很多,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公正司法。让法院承担起庭审直播的职责,这明显超越了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范围。其次就直播的技术艺术水平来说,专业媒体远远不是法院所能相比的,事实上法院的直播往往也难以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最后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法院主导庭审直播,具体由专业媒体来操作,各取所长,才能达到比较好的传播效果。

2.已规定应屏蔽隐私信息指代范围模糊(https://www.daowen.com)

现有公开规则对哪些当事人信息属隐私保护范围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中列举的部分信息存在指代范围模糊不明的问题,容易引发承办人理解和操作混乱。比如裁判文书公开中,应当屏蔽的当事人“家庭住址”和“健康状况”即属此列,其原因有二:第一,通常对“家庭住址”的一般理解,即其应是文书首部和正文中出现的当事人的户籍地址或当前居住地址等,在人员流动相对固定且互相较为熟悉的老城区、小城镇及农村地区,通过社区名称和当事人姓名依然可能辨识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第二,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的伤情是作为证明侵权后果、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证据,但它同样符合我们对“健康状况”的直接理解,即指当事人身体、精神所存在的疾病和残缺情况。

3.司法公开的不同项目之间隐私权保护规则存在冲突

司法公开是一项体系性的公开工作,包含众多公开项目,其中有的项目如裁判文书便制定了较为体系化的隐私保护规则,但其他公开项目并未同步跟进,从而在司法公开工作内部形成隐私保护规则冲突。比如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网可以看到,根据裁判文书公开规则应当屏蔽的当事人姓名在立案信息、开庭信息等项目中均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也在该案庭审视频中被一一宣读。这种隐私屏蔽规则的不统一,使得即便裁判文书公开的隐私屏蔽工作开展极其完美,但鉴于其他项目没有同步屏蔽,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依然会被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