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过程中的特征及困境

二、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过程中的特征及困境

司法裁决影响法律传播,梁慧星在《裁判的方法》一书说:“裁判案件要用严格的三段论形式进行推导,构建小前提、寻找法律规范大前提、通过逻辑三段论推导规则[4]得出裁决结论。”司法裁决的难点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即构建司法裁决小前提的问题。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的正确性对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裁决结果的公正有很大的影响。在法律思想传播及司法裁决过程中,对司法裁决小前提的构建存在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的法律事实认定不同。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中法官在认定法律事实时,运用其丰富的断案经验、主观价值判断对法庭所呈现的证据进行判定和推理,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法官在形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其构建的司法裁决小前提具有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其特征如下: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司法裁决过程中,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为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利。是为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平等而设立的。但是,法官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许霆案”[5],一审法院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持卡提取现金,其行为与有预谋或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同……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改判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种落差很大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裁决过程中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2.法官价值判断不同,影响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在司法裁决小前提的建构中,法官常常会遇到对此案件性质的确定问题。例如: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

“价值”指在思维感官之上而做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是人认定事物、辨定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对事物好与坏的衡量标准,是从个人内心的尺度出发。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价值判断时,其性格、脾气、情绪、同情心、偏见,以及在生活中经历的某种痛苦或幸福,都在潜意识中表达对当事人的反感或喜爱。法官的种族观念、宗教信仰、权利意识等,都会影响到他做出某一价值判断的选择和对证据的取舍,从而使法官犹豫不定的情况下做出符合自己价值观的选择并附上其理由。由于价值的多样性与不稳定性,影响着法官对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3.法官立场及利益的影响,造成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https://www.daowen.com)

法官在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受其自身利益的影响,加强对强势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分的肯定,对弱势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模糊认定甚至不认定。因为,控辩一方极有可能不认可认定的案件事实而向上级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上诉。所以,庭审法官通常在判决书中强化其支持一方的理由和主张,从而说服当事人和上诉案件的主审法官。法官由于担心案件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而被上级法院驳回,所以法官在裁决疑难案件时往往会同上级法院的法官交流意见,并将上级法院的意见加入自己的判决书中,以免上级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而被发回重审,影响法官的判案正确率,从而影响法官的奖金发放与晋升。所以法官在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过程中,受其立场及利益的影响,造成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4.新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小前提构建过程具有不确定性

司法裁决过程中,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是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剪裁得到的。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会竭尽全力去发现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并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中,按照自己的目的与意愿“诉说和建构”事实,并想方设法说服法官采信自己的主张。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搜集证言资料,并申请有关权威人士出庭,他们共同参与事实的建构,并合力对法官构建司法裁决小前提产生影响。

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的过程是非静态的过程,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对案件事实产生影响。新证据的出现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辩护,有可能将先前确定的案件事实全部推翻,形成新的案件事实。比如: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重要证人因为利害关系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其所主张的事实不被法官采信。法官经过所掌握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形成确定的法律事实。但是,当事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对重要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承诺给丰厚保证,其证人答应出庭作证,以及提供对案件有利的物证,形成新的法律事实。这表明,在同一起司法诉讼中,法律事实不止一个。多个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既可能相互补充,又可能相互矛盾。在旧法律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新证据的引入与认定,对旧法律事实进行修正,会有新的法律事实产生。所以,新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具有不确定性。

5.法官对法律事实的不同解释,增加了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美国法学家吉尔兹认为:“法律事实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加入人为因素形成的。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法庭规则、证据法规则、辩护技巧、法官的雄辩能力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6]因为在司法裁决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具有价值多样性及个体的差异性,其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不同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在案件事实认定阶段,通过相同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认定的不同。另外,在小前提的构建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主体通过自己的立场与价值评判,认为案件当事人有立功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认错表现等对法律事实认定有影响的因素,不同的主体就会做出不同的解释。造成法官对同一个法律事实的不同解释的原因很多,其主观性是对同一法律事实不同解释的主要原因。在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中,法官对同一个法律事实的不同解释,增加了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的不确定性。

这些不确定性导致了司法裁决小前提建构中的困境,使法官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失去公平,公正。既然贝叶斯方法是纠正先验概率(主观概率)的重要方法,因此,它也是校正司法裁决小前提构建不确定性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