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新京报“汤兰兰案”报道中的问题分析

二、澎湃新闻、新京报“汤兰兰案”报道中的问题分析

 (一)违背法律规定,泄露个人信息

在汤兰兰事件的传播过程中,曝光汤兰兰户籍信息等行为成为点燃网民剧烈反应的第一把火,暴露出新媒体环境下部分媒体及其从业者法律素养不足,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已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2017年5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等。此外,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5]

在“汤兰兰案”的报道中,澎湃新闻曝光的汤兰兰户籍页信息就属于典型的个人信息,虽然有做打码处理,但并没有充分遮挡。此外,报道中曝光的B超照片,也属于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且并未对个人信息做充分的遮挡。性侵案属于典型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汤兰兰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更是没有公开审理,而媒体曝光的B超照片、汤兰兰自书的举报信均属于案件的重要证据,这一曝光行为是对汤兰兰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涉嫌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在@新京报发布的《“汤兰兰案”:“企图翻案”说法不合法治要求》一文中,更是弃用化名,而是用汤某秋进行称呼,虽并未完全曝光当事人姓名,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 缺少核心采访,突显操作问题

“汤兰兰案”报道中直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最终审查结果后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电话采访之前,一直存在一个无法忽视的操作层面“硬伤”,即缺少对核心当事人汤兰兰的采访,甚至引发受众广泛争议的几篇报道内容完全是“一家之言”。从1月19日,《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第一篇并未在报纸上刊登的相关报道——《家族、村庄集体“强奸”事件——魔幻现实抑或是另有隐情?》,到2月3日@新京报我们视频发布的调查视频,由于联系不到汤兰兰本人,所有报道均没有对当事人汤兰兰的采访,仅在王瑞锋报道中采访到汤兰兰的干爸、干妈,以至于部分媒体通过文章要求汤兰兰“复联”。

为了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新闻报道应当援引多方信源进行佐证,对于“汤兰兰案”而言更应如此。尽管《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并未能采访到汤兰兰,但却采访到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并且未对此事做出判定性的结论。但自此之后引发网络热议的澎湃新闻、@新京报的报道,在未能采访到王凤朝的情况下,仅采用了被告方提供的单一信源信息,在报道中预设立场,描述偏向性极强,在遣词用句上进行暗示煽情。在@新京报发布的《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一文中“诡谲的是,汤兰兰却‘人间蒸发’——户口本上,汤兰兰消失了”“也正因为这么多疑点待解,找到所谓的受害者汤兰兰尤为关键”[6],用“诡谲”来形容汤兰兰户口变动,用“所谓的受害者”来界定汤兰兰的身份,措辞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缺乏核心当事人重要信息,臆断案件性质,仅凭一方之言辅以记者主观推测就为案件做舆论定谳,甚至通过舆论向当事者施压,强迫汤兰兰出面,“汤兰兰案”报道暴露出部分媒体从业者对新闻专业性的忽视。尽管媒体可能是试图通过报道寻找汤兰兰,但遣词措意中不应充满偏见与情绪。(https://www.daowen.com)

(三)表述存在偏见,有失客观公正

“汤兰兰案”由于情节曲折离奇,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就事件本身而言,媒体有资格进行报道。尤其该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故而更需要媒体在当事人允许,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客观中立的报道还原事实、揭露真相,弘扬法治精神,向受众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但澎湃新闻的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标题中直接使用“失联”一词,并在微博中对“失联”做了进一步阐述——“而汤兰兰却‘人间蒸发’在户口本上消失了”,“失联”“却”“人间蒸发”,措辞中俨然有失公允。

澎湃新闻在当天的第二篇报道《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中,开篇第一句话便是“14岁那年,正在读初一的汤兰兰(化名)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7]这种表达方式已经违背了媒体客观公正报道的职业准则,无视法律判决而对当事人重新进行身份判定——汤兰兰并非受害人,家人则是被其送进监狱的“受害人”。@新京报在《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一文中也使用了“失联”一词表达自身立场,甚至提出“以还原真相的名义,不能让她‘人间蒸发’了”,要求汤兰兰出面“还原真相”的潜台词即为目前认定的汤兰兰被性侵的观点并非真相。这几篇引发网友广泛争议的报道均存在较为明显的表述偏见,媒体先入为主对事件进行判定,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所倡导的追求事实真相,更忽视了媒介伦理中提倡的对个体的不伤害。

(四)预设报道立场,引导网络舆论

在“汤兰兰案”尘埃落定前的报道中,媒体存在两次引导舆论的行为。第一次引导舆论是以澎湃新闻、@新京报为主体,两家媒体无视汤兰兰的受害人身份,试图通过报道逼迫汤兰兰出现,将真相讲出。“今年,汤兰兰23岁了。而她在哪呢?”“涉案家属们仍在申诉,他们等待着汤兰兰的出现。而汤兰兰去哪了呢?”[8]“鉴于该案波澜已起、疑点丛生,有关方面也宜主动寻人,用现有技术‘精准寻人’,而非等家属踏破铁鞋、大海捞针,以尽早廓清真相。”“所以,以还原真相的名义,别让汤兰兰‘失联’了。”[9]诸如此类,充满悬疑色彩和情感偏向的词句正是试图通过情绪渲染引导舆论。汤兰兰作为核心当事人之一,无论案件本身是否存在疑点,媒体为了报道的客观性,本应当私下进行联系,不应借助媒体影响力引导舆论强迫被定义为“所谓的受害者”的当事人回应。

除此之外,在 “汤兰兰案”的报道中,以@新京报为代表的部分新媒体无视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站在被告人一方判定此案为冤假错案,呼吁对案件进行重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若要进行案件申诉,则需要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或者是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媒体作为信息的专业传播者,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信息、监督社会,不应当利用自身话语权为某一方背书站队,甚至影响正常的申诉程序。对于“汤兰兰案”而言,很难断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接受申诉审查处理与媒体的舆论引导毫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