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些问题的改进建议

三、对这些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新闻报道必须站在中立客观的角度

习近平主席曾说:“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相关的报道,行使自身的监督权是其职责所在,不能在可能有人有意“借媒体炒作”的情况下就迟疑不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有节制、客观理性地表达每一个信息。这对每位新闻从业者是巨大的考验,因为他们需要放弃自己已有的观点,站在一个叙述者的立场上,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读者讲述出一个事件,过多地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见,只能是让社会舆论一次又一次掀起狂潮。我们的社会需要安宁,需要事实,更需要的是来自具有权威性的公检法的裁决而非一个记者的无端判断。

事实上,在澎湃新闻记者采写本篇报道之前,南方周末等国内其他媒体也已经进行了对汤兰兰案的相关采访,但是最终稿件却一直都没有公开见报[8],这就是因为由于汤兰兰受到司法机关的迁户改名等保护措施,只要审判不重启、汤兰兰不被召唤,那么记者的新闻探索就无法深入到对事件的对立双方都进行到必要的采访,那么文章中就很容易呈现出偏向于某一方的只能呈现出罗列申诉人提出的一系列疑点的情况,就一定无法避免立场的不客观性。

除此之外,央视发表的新闻调查报道《央视深入调查汤兰兰案》中“越是离奇的案件,越应当回归到司法程序中,经得起司法程序的检验”这样的表述更能引导读者理智地去看待和分析这个案件,而非由媒体强行介入搅动舆论,刻意拉高社会情绪。

(二)新闻报道提出的观点必须全面

在新闻调查报道中,准确信源不能少于6个,即事件中的正方、反方、中立方均应该采访到;其他相关各方应该采访到;事情关联的相关各级机关努力采访到。[9]只有进行各个方面的采访,才可能全方位立体化地呈现一个更加逼近真相的事实。

在“寻找汤兰兰”的这两则报道或评论中,司法机关中当年经手此案的办案人员拒绝配合采访,但是记者却没有主动找寻其他可以作为汤兰兰利益一方的采访对象,例如之前有过一段时间是汤兰兰临时保护人的妇联干部韩晶,汤兰兰的询问笔录上所签字的监护人李忠云等,如果他们接受采访,那么对于读者内心衡量“汤兰兰是否故意为之”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或者,记者在这种没法采访到事件利益双方的情况下,也可以邀请一位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法律专家,来对案件和后来的申诉进行客观的分析,这样也可以弥补一部分信息不全面的遗憾。

在这方面,2018年2月6日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汤兰兰案的无尽疑点:口供、黄碟和阴阳B超单》就做得较好,文中较为详细地将疑点一一列出。并且在汤兰兰报案前的关键细节上,不仅引用其母亲万秀玲的说法,还细心地比对了之前汤兰兰在笔录中截然不同的说法,使得读者可以自己做出相应的判断。[10](https://www.daowen.com)

(三)媒体发表涉及司法案件时,更应理清法律规定

不管是澎湃新闻还是新京报,在发表“寻找汤兰兰”的文章的时候,都是怀揣着一颗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判决的心,但是对于案件能否再审,必须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取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但是两个媒体并未举出任何一个具有全新有力的证据,就想帮助汤案的被告人翻案,显然是对法律中“案件在什么条件下能再审”的相关条例有所不清楚。直到2018年2月7日,司法机构宣布再调查,但这次再调查只是对申诉人的申诉是否符合再审法定条件开展立案审查,而非已经获得立案再审通知,即调查是否有满足《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几种情形。最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认定几人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驳回了申诉。

新闻记者发表涉及法治的新闻之前,一定要将相关的法律文件研究透彻,才能不轻易被人说服就帮忙“伸张正义”,才能更加理智地报道案件,提高媒体的公信力,提供一个正确的让大众知晓和参与的平台,为案件得到更妥当的处理方式助力。

(四)如何避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这次事件中,找到汤兰兰本人是解决几个想要重新申诉的汤家家属的最好方式。但是由于汤兰兰当年未成年并且遭遇的是性侵这种涉及隐私的情况,所以她的一切信息被公安机关很好地保护了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就算想找人,可以采取正面报道案件的司法程序或者潜在问题、被告人提出的疑点来提出质疑,一旦报道中所提及的被司法机关审核认定为确有此事,上级法院自然会传唤汤兰兰。相比于直接在新闻上“大声呐喊”汤兰兰、“要求”司法机关推出汤兰兰、将汤兰兰的隐私公然贴在网络上试图将其“人肉”出来、将潜台词指向原判受害人等做法,采取客观的报道是更合理的做法。

报道不应该急于求成,任何想促进事件正确发展的方式都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越过司法机关来“找人”,也许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积极配合,也许是因为急于博人眼球,但是新闻报道应该首先是客观中立的报道,逐渐获得相关部门的关注来推动实践发展,而不是以践踏公民的权利的方式去试图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