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法律含义下的媒介审判及其作用机制

一、原初法律含义下的媒介审判及其作用机制

“媒介审判”是一个西方学术概念,是指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其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在司法审判中所实行的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2]

从媒介审判的原初概念及其历史渊源来看,不难发现,作为现实层面上的媒介审判现象,正是随着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体制和媒介体制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嬗变的。换而言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在司法制度与媒介制度二者合力作用下的结果。

(一)陪审团成员的立场易受种族、阶级等因素的干扰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被看作承载民主、自由和公正的重要载体。这一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司法层面上追求所谓的民主和人权理念的一种极致体现。然而,这一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正越来越显现出其某些天然的缺陷。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成员,由于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因而在陪审的过程中,极易受到具有倾向性报道的新闻媒体或宗教、阶级、种族等客观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到其审判立场,最终影响审判结果。这一现象,在那些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或带有标签化内容或涉及阶层对立、人种、宗教等问题的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https://www.daowen.com)

以1994年轰动全美的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为例,该案自1995年1月开始正式受审,至1995年10月最终宣判,前后共历时八个多月,其复杂性、轰动性堪称美国司法史上罕有。在种族歧视问题的引导下,“原本属于画蛇添足的警察伪造证据行为被无限放大,致使证据占优的公诉方在法庭上失去主动,司法的天平开始向被告方倾斜。”[3]最终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以黑人为主)宣布辛普森无罪。该案反映出,当时的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不少美国民众更是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判决后ABC 的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48% 的白人和49% 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当时的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做出公正判决”[4]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的逐利性易对审判造成压力

众所周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媒介在属性上属于商业性媒介。这一媒介属性决定了媒体在经营上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以迎合受众作为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这一特点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同样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辛普森的名人效应之下,“明星杀人嫌疑犯”“黑白通婚”“性丑闻”的话题总是备受关注,其原因在于它们完全具备了迎合公众和新闻媒介猎奇需求的要素。所以从1994年6月17日辛案曝光开始,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辛案因而被称作“世纪审判”。从一开始,美国媒体就在极力塑造辛普森的“杀人犯”形象,后来又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将注意力导向引导到种族对立的问题上。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从一开始就在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巨大的干扰,以至于审判期间媒体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80%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民意”的聚集使得在该案中的媒体审判一目了然。一言以蔽之,商业性媒介的逐利性使得媒体在涉及司法案件(尤其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往往容易产生具有明显情感或立场倾向的报道,并且运用过分渲染、夸张等写作手法,使新闻报道对案件涉事各方失去公允,并对陪审团成员的判断和裁决产生干扰,最终影响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