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音乐翻唱的版权问题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翻唱行为本身的行为特点以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翻唱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词曲著作权的一种使用行为,通常是指表演者将创作者已经发表并已经首唱的音乐作品进行重新演绎、改编等的演唱行为。随着网络与新媒体快速发展,目前各大卫视的音乐类综艺节目都采取了跨屏传播的方式,受众可以在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接收端收看,因此,电视综艺节目往往选取已经发表的歌曲,在电视节目中拍摄制作选手对于歌曲的重新演绎——也即翻唱行为,并在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等载体播出,这就涉及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二)电视综艺节目中音乐翻唱的类型与版权获取
根据电视综艺节目中使用已发表的音乐作品进行“翻唱”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将“翻唱”细分为“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https://www.daowen.com)
“直接翻唱”是指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演唱保持了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整体风貌,属于“直接拿来”演唱。“直接翻唱”行为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应享有的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改编翻唱”是指在演唱时,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做出重大修改,使得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重新演绎后的音乐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改编翻唱”行为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人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然而词曲著作权人授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任何方式表演,以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复制,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传播音乐作品的权利,但并不包括改编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若对原作进行创造性修改进行商演,则需要著作权人对改编权的授权。
一般而言,我国综艺节目的音乐版权授权主要涉及3个主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著作权人、电视台或互联网平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作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注册成为音著协会员的大部分词曲作者一般会授予音著协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很多电视台及互联网平台会与音著协根据音乐作品的使用签订“一揽子协议”[3],即在播出层面涵盖了大部分的歌曲使用授权许可,节目制作方可以直接通过音著协获得歌曲的使用授权,以此解决电视综艺节目中的音乐版权问题。但是,如果在综艺节目中对音乐进行“改编翻唱”,则涉及著作权人改编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节目制作方需要著作权人对改编权的授权,这一点也是目前综艺节目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另外,对于一些没有加入音著协的版权归属范围内的歌曲,节目制作方则需要与歌曲所属版权方或著作权人进行提前沟通,获得歌曲的使用授权。
目前各卫视热播的音乐类综艺节目,如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快乐男生》、浙江卫视的《中国新歌声》和江苏卫视的《金曲捞》等节目,虽然在节目形式、音乐作品编排以及舞台表演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节目内容上大体都是选取一些已经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歌曲,邀请参与节目的选手或嘉宾进行“直接”或“改编”翻唱。但是这类以“翻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综艺节目在一定程度上都对原歌曲做了改编,并带有现场传播的公开商业性质,无论“直接翻唱”还是“改编翻唱”都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