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与隐私权保护

庭审直播与隐私权保护

邸小民[1]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对人民法院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视音频、图文等的同步播映。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一次对播出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核、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以及技术保障和服务做出了全面规定。2011年3月17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莱阳”官方微博直播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全国首次由人民法院组织的微博庭审直播。此后的“薄熙来贪腐案”“北京大兴摔童案”“山东辱母案”等多个热点案件的庭审直播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庭审直播也被称为我国司法公开的新突破。(https://www.daowen.com)

庭审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公开形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庭审直播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有助于实现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已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推行。八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累计直播庭审1348499次,平均每年在15万次左右,仅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播了1650次。[2]

庭审直播可以让社会大众在法庭之外也能同步了解案件审理的状况,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我国法院系统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必然选择。许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改革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但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司法公开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理顺。伴随庭审直播司法公开范围的扩大,也可能触及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隐私权,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受到了挑战和冲击。这种公开方式必然会使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及相关诉讼人的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例如涉及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私人生活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因此在网络时代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就必须对庭审直播活动做出一定的规范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