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庭审直播中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三、对庭审直播中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建立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机制,不仅限于庭审

应当将庭审直播中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在审判工作各环节建立隐私保护衔接机制,使得相关公开项目与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一致,相互不冲突,和谐一致。都按照隐私保护规则完成信息屏蔽,实现与最后一道程序,裁判文书信息屏蔽同步。重新审视现有庭审流程,调整庭前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核对内容和方式;强化诉讼各方参与人的隐私保护意识,引导诉讼参与人主动处理、回避隐私信息,减少主动泄露概率;对当事人需要在庭审中通过投影播放的证据予以隐私信息审查,避免隐私信息不慎泄露的可能;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建议其对公诉书和相关证据同步开展隐私信息清理。

2.加强庭审直播中的隐私权保护,取舍是关键

完善相关技术设施,加强庭审公开视频的技术保障,及时处理庭审直播中出现的当事人隐私信息,对庭审视频中包含的隐私信息予以甄别处理后再行上传公开,能够有效地防止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泄露。对庭审直播内容的取舍,庭审时对与当事人隐私权有关的信息可以进行屏蔽。及时对庭审直播可能侵犯隐私权的图像、声音做出技术处理。庭审直播不能将案件全部事实与当事人的全部信息一览无遗地放置于网上,应当将庭审直播的内容与司法公开需要的内容进行比对,选择需要的信息进行公开,而对其他当事人个人信息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在一般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身份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必须要做技术处理,这样做既不会影响司法公开,也降低了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3.制定隐私内容屏蔽的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及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指导职责,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规定,统一隐私内容屏蔽的操作规范,既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同时又使当事人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隐私权损害后的补救制度

补救是防止侵害及矫正侵害的手段,建立隐私权受害后的补救制度是司法公开的必须。因此,对于庭审网络直播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为其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权力救济机制。当事人有权决定对其个人资料是否公开或停止被他人搜集、处理及利用;发现经其允许而被搜集、处理及利用的个人数据资料有误时,可要求予以更正。如当事人提出删除涉及隐私的庭审网络视频记录相关内容等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且理由正当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删除。再如庭审视频播出后网上的评论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经当事人申请,法律应及时回应和解释。从而能够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隐私权不受侵害,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