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内在逻辑

二、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内在逻辑

(一)社会舆论和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都是公平正义

社会舆论是公众言论和意见表达的集合,是公众就社会上各种事物尤其是公共事务发表的言论和看法。社会舆论的核心是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所有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重要指标。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发表意见,建言献策,展开对话,产生争鸣,从而使民意上达,使国家的决策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充分聆听人民群众的意见,达到所谓的“政通人和”。表达自由的追求目标是为了实现正义,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在《论人的理智能力与教育》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维持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只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表达自由才能够完全实现。表达自由也是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监督与抵抗的主要权利,是实现公民个人意志的主要手段。表达自由的实现反过来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民众通过表达自由可以凝聚共识、反映意见、维护公众利益和权利,从而有效实现社会正义。

司法是由拥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所有国家对“法”的理解中,公正是司法首要的价值追求目标。“司法正义是人类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实体规范,合理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体现公平合理性。”[3]司法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法律程序自身或法律实施活动过程本身的优秀特质,即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适用法律。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得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做的裁判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而司法独立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一个前提条件,它通过保持司法者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维护司法程序合理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实现自己的自由,来实现社会正义。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是人类思想史上追求的永恒话题。社会舆论和司法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公正。社会舆论通过表达自由,维护舆论表达主体自身合法权利,监督公权力来实现社会公正;司法通过司法独立,以实体正义为目标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于海明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如此高的关注度,在于公众对司法机关是否会将于海明的行为判定为正当防卫存在疑惑。公众通过视频可以看出,于海明显然是属于被“欺负”的一方,在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行凶气焰时,于海明面临的是生命危险,我们不能指望其在这样的条件下理性判定自己的防卫行为会给对方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所以公众普遍对于海明持同情态度,也希望司法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有一个合理判定,使社会舆论对公平与正义的期待得到回应。

(二)社会舆论为司法沟通提供契机

“法律不再是基于主权者的意志,而是通过讨论、沟通等对话过程所得到的‘理性的意见一致’(rationale Uenereinkunft),也就是代表公众的共识”[4]。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在本质上也是沟通,是立法者与公民的沟通,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沟通,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沟通,契约当事人的沟通,某一审判中的沟通。只不过,这一沟通是处于法律的框架之中。那么,在司法机关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听取社会舆论本身就是一种沟通过程。听取社会多元的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并不冲突,两者都内在地统一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https://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理性看待中国的司法实践,司法部门确实存在着沟通商谈需求。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反映民意的过程,司法过程作为法律的适应过程,在本质上和民意并不排斥。而在中国当代的社会环境下,司法并不能完全实现独立,其他公权力依然会影响司法独立。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有效地听取民意,与社会舆论进行沟通和对话,承认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符合当代中国司法中的沟通商谈需求,能够在客观上帮助社会公正的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整个社会民主进程的推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 2008 年起,就要求全省法院在庭审中“征询意见”。2010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家鑫一案时,对现场的 500 名旁听人员每人发放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问道,“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西安中院一名法官在就药家鑫案接受采访时就谈道:“通过公民旁听庭审、参与司法,深化审判公开,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使法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有利于法官克服机械司法倾向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5]在于海明案件中,社会舆论出于道德的同情和关怀,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可以理解。公众的舆论是出于朴素的道德关怀,但司法机关的侦查却必须基于证据和事实,昆山警方通过对案发现场视频的认真审查分析,并听取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海明的行为做出了合法合理又合乎民意期待的认定。

(三)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社会公正

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有学者将舆论监督和司法权的行使二者的互动关系,评价为一种正和博弈关系。这样一种正和博弈就是在社会舆论监督或者不监督的情况下,司法者是否敢于腐败的博弈。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工作。在我国各项经济建设渐渐取得一定成就时,腐败现象逐渐从行政、经济领域蔓延到司法领域,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腐败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司法不够独立,司法者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不能公正执法,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容易受到其他权力部门和领导的干涉,影响司法者的司法行为。当这些现象发生时,如果社会舆论形成一定气候,司法机构就会感受到来自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在面对权力部门和其他行为人的经济诱惑时就会审慎衡量自身的司法行为。试图影响司法活动的其他权力部门和行为人在看到社会舆论时,也可能会放弃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这就减轻了司法者的负担,从而能秉公执法,实现社会公正。不过,社会舆论是否能有效地监督司法行为,一个重要前提是司法信息的公开与传播。随着社会舆论多元格局的形成以及司法机关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意识的养成,社会舆论有效监督司法行为的局面正在形成。一面是社会舆论有效监督司法者的司法行为,一面是司法机关通过各种机构平台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回应舆论关切,双方正从博弈行为向良性互动的格局转变。

在于海明案中,由于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昆山警方的通告中,我们看到江苏省公安厅和苏州市公安局以及检察机关也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上级部门和检方的关注与介入,对警方公正调查于海明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