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二、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闻记者的报道态度有失客观公正

在“寻找汤兰兰”的这些报道中,记者展示出了明显倾向于汤兰兰的生母万秀玲等当年被告人的态度。“事发那年,除了暑假没回家,万秀玲称她想不起孩子有任何异常”,“‘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万秀玲说”[2],“到底是童言无忌、曝出惊天真相,还是全家人被冤枉?荒唐的究竟是‘至亲荼毒’,还是相关判决?”[3]……这些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出现的语句,都有意将舆论引导为——汤兰兰被家属性侵这件事情是不存在的,汤兰兰把家属告上法庭一事可能具有欺骗性质。

其实不管是澎湃新闻在写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 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还是新京报在写评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从人的私欲出发,每位记者都希望自己所写的文章,能够获得大量关注,以为内容提供更好的传播效应。但是每一个职业都有其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人的私欲和其应有的职业道德,终究还是应该将职业道德放在前面,新闻记者不能因为希望自己的文章能获得社会的普遍关注,就将新闻事件中的一部分人直接暗示为受害人,在没有充分准确的证据的情况下站在他们的立场去报道。

(二)新闻记者的举证论述不够全面有说服力

在澎湃新闻“寻找汤兰兰”的报道中,出现名字的案件相关者有7人,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采访到的信息源多为重新申诉方即汤案当年的被告或被告家属或代理律师,有万秀玲(汤兰兰母亲)和杨秀英、刘桂英以及律师付健和王丹阳。而能代表汤兰兰一方的有其干爸王凤朝、干妈杨忠云、办案人员贾德春和汤兰兰以前的同学李金歌、王晓雪,然而王凤朝仅由万秀玲通过电话与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杨忠云方面的证词仅是通过询问笔录显示,贾德春则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由此发现,记者的信息来源不是全部属于直接采访,有的引用询问笔录,举证不够全面有说服力,对申诉方的说法进行了大量引用,从而使读者难以看清事件的全貌,产生被诱导的可能性。

文章中提到了11名被告人曾在一审判决下达后集体上诉,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在后来的10年中,10个涉案家庭持续申诉了10年未果;原告汤兰兰在其生母服刑期间就改名迁户;对指向报案起因的“怀孕”事宜仍旧存疑;多名被告人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诚然,申诉方出于自身利益诉求,主动向记者提供采访便利和相关事实、材料,但是这不应成为报道论述不够全面的理由。(https://www.daowen.com)

(三)媒体想倒逼案件重审,却未注意报道的法律界限

在《新京报》的评论中,有这样一句话,“‘真相只有一个’,究竟是哪个,决定了该案所涉问题的定性——到底是儿童性侵案,还是冤假错案。无论是哪样,都不应被容忍。”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作者想要以媒体监督的角度对司法部门形成舆论倒逼,促成这个案件的重新调查和审判。其实近年来,呼格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的确是通过媒体报道,倒逼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重审或再审,最终才使正义得以维护,冤屈得以洗净。但是这类案件能够翻案成功,都基于当事人或者新闻记者在为案件奔波的时候找到了新的关键证据,能够足以推翻先前的判决。

可在“寻找汤兰兰”的这两则新闻中,事实上记者并未掌握任何有利于想要翻案的涉案家属们的有效证据,仅凭“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刘长海是其中之一。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4],“很多疑点就摆在那:一、有关证人、汤兰兰干妈在做笔录和接受当地检方询问时,给出的知晓强奸时间前后矛盾;二、指向报案起因的‘怀孕’事宜存疑,卷宗里有两张B超单,一张显示怀孕,一张显示没怀孕,日期相同,医师也是同一人,结果却截然不同,名字和年龄也都对不上号;三、庭审时,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5]等这些牵强的理由或者疑点,并在没有能够与当年案件经手的侦办人员进行采访交流,也没有和核心证人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就妄图通过想象和推测来理清真相,结果不仅自身无法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逻辑链条,也使自身所处的位置变得极其微妙甚至尴尬。

(四)报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澎湃新闻“寻找汤兰兰”的报道中,原本明确地写出了“民警白云泽告诉万秀玲,当年汤兰兰是龙镇公安分局安排保护(改名迁户)的。”但是新闻却又多次强调“案发后家人找不到汤兰兰了”。其实在事件出现的2008年,汤兰兰不管是作为未成年的举报人还是作为性侵的受害人,国家司法机关都会对其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所以龙镇公安分局才会给予她特殊的改名迁户的保护措施。那么作为新闻媒体,又怎能打着还原真相的旗号,要求汤兰兰站出来去面对她一直想保护的隐私?不仅如此,由于案件发生时汤兰兰尚未成年且涉及性侵这种有关隐私的内容,审判都未公开进行。而审判公开是新闻监督能够得以实施的法理基础[6],在汤案的案情本就没有公开审判的大前提下,大范围暴露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医院诊断报告就失去了法律支持,造成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7]且在舆论监督、预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害人隐私等各种价值取向之间,媒体必须要做出平衡,其中性侵被害人的隐私是必须保护的。新闻记者在写新闻报道的时候未经过权利主体授意就将其信息和隐私公之于众,尽管报道中的图片在很多关键信息部分都打上了马赛克,但是其他的信息细节依然可能被用来人肉搜索出汤兰兰,给她现在和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