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3]可将隐私权定义为基于私人信息的全部内容,个人享有的私人信息和空间等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入侵,政府和其他组织亦不得随意探听收集、使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利。
保护隐私不被暴露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是人保持个体独立且不受外界干预的权利。对隐私的尊重,实质上不但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对个体差异性尊重。隐私权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蕴含了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人类普遍要求与尊崇的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私人生活、私人领域与社会的隔离。个人隐私得到合法保护,才会让人感受到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心灵得以宁静,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 [4]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获取信息便利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个人隐私被泄露的威胁。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频发,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活。法院的庭审直播将案件信息完全公开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及相关诉讼人的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例如涉及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私人生活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庭审直播与对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将产生冲突。
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为例,笔者认为庭审直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两名被告人的家庭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被公开(https://www.daowen.com)
虽然主审法官在核对两名被告人身份信息时,有意提醒其简要回答家庭住址,并略过了对身份证号码的验证步骤。但在宣读起诉书阶段,公诉人依然按照固有程序将两名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居住地址予以完整宣读,致使法官维护被告人隐私的努力付诸东流。
2.被害人姓名被公开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在出示第四组证据时,其身后投影中出现该案被害人徐某真实姓名,而自“大屯路飙车案”案发以来,线上线下所有媒体均对被害人徐某的真实姓名三缄其口,百度搜索所有与之相关的513000条结果,前三页的所有网页均将该案被害人称为“徐某”“徐女士”“一女子”,因此,本案庭审视频系全国各类媒体首次公开该被害人姓名。
3.被告人姓名被公开
根据裁判文书公开规则,本案判决书中两被告人姓名将被屏蔽,但由于庭审直播视频中,无论法官还是公诉人员均直呼被告人姓名,检察院用于举证的投影中也多次出现两被告人姓名字样,法官对公开判决书执行屏蔽的所有操作都变得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