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征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重大突破、新媒体的飞速发展,整个中国社会的媒体环境及传播生态相较于以往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以及法制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实的司法审判正日趋科学、合理。因此,这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也使得新媒体语境下的中国式媒介审判在继承了原有的一些特征的基础上,又萌发了一些新特征。
(一)司法机关对媒介审判的抗辩加强
在传统的西方司法史上,“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并不鲜见,与此同时,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司法对媒介审判的还击和抗辩也时有发生。例如,在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中,面对咄咄逼人的媒体,美国最高法院采取了果断的还击措施,陪审团成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因为媒体事先的过度报道影响了中立性,陪审团在不久后便被法院解散。[8]
在我国都市报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中,面对媒介审判,司法机关往往表现得比较被动和束手无策。不过,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持续深入以及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再加之司法队伍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面对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司法机关对其抗辩也在不断地加强。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15年12月,在山东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题为“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的文章,公开呼吁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要发生错位[9]。此举也被视为司法机关为维护审判独立,对媒体审判所进行的有力回击。无独有偶,早在2013年,针对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引发的舆论热潮,河北政法部门就曾公开表示,希望媒体不要用“冤案”等字眼提前进行舆论审判。
这些例子均表明,随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推进,司法机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避免“媒介审判”的发生而做出了种种努力。当然,也有一种声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媒体舆论监督的一种消极回避。事实上,关于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本就很难把握。不过,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媒介审判的抗辩在不断加强,这一事实至少说明了司法机关对承担审判责任、捍卫审判权力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二)意见领袖在媒介审判中的影响增强
近年来,自媒体的高速发展是新媒体时代媒介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兴社交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生态。一方面,草根舆论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话语权分配格局,使得“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总编辑”成为现实的信息生产传播的写照;另一方面,自媒体的发展又塑造了一批不同于以往的意见领袖(微博大V、知名微信公众号等),他们在引导互联网舆论的走向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热情日益提高,意见领袖在媒介审判事件中所发挥的影响也正在增强。
意见领袖,指的是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10]在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兴社交平台上,意见领袖因其所拥有的庞大粉丝群和高关注度,再加上转发、分享等功能的设定,其意见和态度往往会对一般用户产生“一呼百应”的影响,其言论往往能收获海量转发与裂变式传播。以微博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的众多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司法案件,一旦置于微博舆论场的讨论中,某一微博大V的意见或态度动辄会引起数以百万计的粉丝的附和。
此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自媒体时代,由于信息传播的迅捷,意见领袖之间的互动、交流变得容易,当其对某一社会公共事件的看法达成了普遍共识,这种看法极易拧结在一起,成为独立于草根民意之外的另一股声势浩大、不容忽视的舆论带。例如,在2016年的“贾敬龙杀人案” 中,由于该案涉及近年来一直热度不减的强拆、官民矛盾等话题,因而受到互联网舆论场上的广泛热议,一众微博大V也纷纷站出来,将贾敬龙塑造为一个梁山好汉式的形象,鼓吹“罪不至死”“为民除害”等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传统上的意见领袖的构成主体为知识分子与文化精英,互联网时代下的意见领袖的构成则更为多样,娱乐明星、网络红人占有较高比重。有些意见领袖本身的媒介素养与法律素养就不高,缺乏理性和智性的言论与意见往往容易激起情绪化的民意,在“媒介审判”中起着消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三)官媒审判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中国式媒介审判现象中,官媒审判的身影并不陌生。近年来,随着我国媒体环境的变迁,官媒审判的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2013年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的采访录像,引来一片争议。其时,陈永洲案尚在审理阶段,然而该采访录像中的陈永洲却剃着光头、穿着囚衣,俨然一副直播认罪的模样,央视此举也被广泛认为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11]
官方媒体作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一种媒介形式,大多数时候所传达的是官方的声音,充当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因而在“媒介审判”中也具有其特殊性。近年来,官媒审判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当前媒体环境的收紧,另一方面其背后也掺杂着复杂的政治、意识形态因素。正因如此,也就不难解释官媒审判往往多发于涉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司法案件中。主要官方媒体试图通过这种“媒介审判”,进行舆论引导,以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绝对统治地位。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官媒的上述种种做法不但引来广泛的批评,被学界认为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有违法治社会的理念和原则,而且在具体的案件中,也往往适得其反,引来网络舆论的一致反感和抵触。
另一个官媒审判出现的多发地段是在对官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中。最常见的事实是,往往涉事官员仅仅被通报有违纪行为,在其中所涉嫌违法犯罪的部分案情尚未正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之前,官媒的相关报道中就已将其定性为违法犯罪分子。这一现象的频发,一方面反映了官方媒体法律常识的缺失与法律精神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实的官媒报道背后往往掺杂了复杂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因素。
(四)媒介审判中的底层民意日趋多元化
在都市报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和发生,底层民意之所以能展现出其强大的威力,对最终的审判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往往呈一边倒的状态,即在舆论场中的普通大众对该案件往往保持一致的立场和态度。然而,在新媒体时代,这一情况有了明显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在近年来的几起高关注度的司法案件中,底层民意正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势态。
以2016年的贾敬龙杀人案为例,尽管在互联网上的各种民意调查均显示,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的网友占多数,但在这种“优势意见”之外,同样不乏异样的声音。而且,“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也并没有引起“劣势意见”的沉默。甚至有不少网友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死刑核准裁定,多名法学教授在微博上呼吁“刀下留人”之时,质疑这些教授的行为是否会形成对司法的干预。且不管该部分网友的质疑是否正确合理,但它至少反映了在新媒体时代,底层民意正日趋多元化。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情况跟近年来时常出现的新闻反转事件不无关联。经过若干次的新闻反转事件,社会公众开始逐渐意识到,相比于急忙在新闻事件中发声,对事实和真相的追查与叩问更为重要。这使得公众在看待这些案件时能够更为理性和冷静。当然,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民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在新媒体时代,普罗大众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都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相较于以往在同类事件中常常出现的“沉默的螺旋”,在新媒体环境下,普通大众在表达自己观点时表现得更为勇敢,无论其是否为主流声音或优势意见,因而底层民意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