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权诉讼中的“自愿型公众人物”理念——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犯名誉权案
郭 梅[1](https://www.daowen.com)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结果,推动了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半个世纪之后,从“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司法实践。许多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而在“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犯名誉权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入“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判决杨丽娟败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词足以成为此后相关案例的标本,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