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监督: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一、媒介监督: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所谓权力,“指的是社会能动者、代理人以及制度维护或改变它们的社会或物质环境的能力,而且涉及支持这种能力的资源以及塑造和影响权力实施的各种力量。[7]”而在新闻传播学者眼中,作为对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或者社会产生影响,甚至进行操纵、支配的力量,即媒介权力(media power),已经成了社会权力结构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个因子。要分析媒介权力,就是要分析塑造权力背后的种种支配性力量,即那些能够组成权力的各种资源[8]

传播学者们曾对媒介的功能做过多种诠释,如拉斯韦尔的“三功能说”:环境监测功能、社会协调功能、社会遗产继承功能;赖特的“四功能说”:环境监测、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功能、提供娱乐;施拉姆的“三功能观”:政治功能、经济功能、一般功能;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的“三功能观”:社会地位赋予功能、社会规范强制功能、负面的“麻醉功能”等。但是无论媒介的功能究竟如何被具体界定,作为媒介的使用者来说,人们希望通过媒介实现的权力不能被忽视,它尤为需要尊重和满足的,是人们的知情权、监督权、话语权和参与权。这其中,对于媒介的监督权,也就是学界普遍认知的“舆论监督”。

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里,一直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观点,但这仅仅是将老百姓的言论作为一种统治者管控民心所需要掌握的对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种政治道德思维体现出了民意作为天子合法性的来源,但也没有说明统治者如何去主动接受百姓的监督,也一直没有出现这种思想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开始提的词叫“报纸批评”,直到“舆论监督”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成为官方采纳的话语后,它所指的也只是“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国家施政活动的监督”。其中所采纳的“舆论”的含义,主要就是指新闻媒介中的言论,而非以各种渠道反映或者表现出来的民意。

在西方社会中并没有“舆论”(Public opinion)和“监督”(Supervision)两个词的组合。在西方,与我国舆论监督大致对应的词汇是“新闻监督”。西方舆论监督发端于16、17 世纪时的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最初对西方舆论监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法学方面,如对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舆论监督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等等。西方舆论监督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言论出版自由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等四大理论的支持。一般认为,权力制约理论中的“第四权力”理论是近代西方舆论监督最直接的理论依据。“第四权力”理论由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首先提出,他认为,报刊是政府之合法监督者。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对于舆论监督的研究几乎在21世纪才开始。由于国情的特殊,学者们对舆论监督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尤其是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上有所区别,比如,陈力丹认为:“舆论监督意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识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9]童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公民(包括新闻传播工作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公务员及其他人士(包括传媒及新闻传播工作者)的执政方针、行政业绩、个人品德及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与评议讨论,以实施监督与批评的社会行为。[10]”顾理平认为:“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11]”叶战备认为:“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或组织借助新闻媒体形成舆论力量以对权力运行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以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行为的活动。[12]”丁和根则认为,舆论监督不应该被弱化为某种单一的社会行动,实际上它包含着从“舆论批评、舆论督查到舆论预警在内的多层次的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运动系统”,舆论督查在这一系统中处在中间层面,在现实中起着主导作用,而舆论预警则承担着更核心的力量,对社会文化发展起到了深层推动作用[13]

对于舆论监督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功能等,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如,童兵提出了舆论监督具有“尖锐性”“广泛性”“及时性”“巨大的杀伤力”“权威性”五种特征。杨明品提出了舆论监督的三大功能,即“社会的瞭望塔”“社会的安全阀”“民主的大舞台”。肖晓署提出了舆论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公开”“新闻批评”“新闻评论”“刊播群众来信”“民意测验”“处理信访”“编发内参”等七种监督方式[14]

舆论监督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政治参与功能、社会教育功能、矛盾消解功能上,田大宪认为,通过舆论监督来反映意见、表达诉求,可以适当地让不满情绪得以宣泄,防止矛盾和冲突的过度集聚,造成政治体制的不稳定因素[15]

再回到与本文直接相关的媒介监督权的讨论上,我们看到,作为媒介政治权力的重要表现形态的媒介监督权,之所以媒体能够合法合理地声称自己拥有着“第四权”的监督权,是因为新闻行业所奉行的,至少表面上奉行的是对客观、中立、真实的追求。“政治体系的斗争往往表现为意识形态的斗争,每一种意识形态都各自拥有着一个以阶级为基础的支持者群体,但是新闻行业是强烈的‘反意识形态’的,它与不加思考的党派偏见是截然对立的。它强调知识、专门技能和理性——它们对于行业的信誉和在公众当中的合法性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它以专业人士所具有的理想状态下的公正无私而自豪。这是因为这些专业人士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独立于商业利益和劳工利益之外。[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