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区防控
目前尚无寨卡病毒病疫苗。及时发现和控制输入病例、防止由输入病例引起本地传播是防控的目标。预防控制的重点是传染源发现和管理,以及媒介伊蚊密度的控制[1]。
(一)传染源发现与管理
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人员的体温筛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可疑病例,防止疫情输入,并通报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寨卡病毒感染病例和疑似病例,并立即采取防蚊隔离治疗,避免疫情扩散。对于分娩新生儿出现小头畸形的产妇,如果有可疑流行病学史,须考虑寨卡病毒感染的可能。
救治医院在收治寨卡病毒病病例时,应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和防蚊隔离措施,防止该病在医院内传播。病例的尿液、唾液及其污染物的处理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蚊媒控制措施(https://www.daowen.com)
WHO建议针对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的活动时间、活动范围、产卵地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灭蚊措施[10]。
需要做好蚊媒密度监测[1,10]。在我国伊蚊活跃季节,当一个地区蚊媒密度超过预警水平即媒介伊蚊布雷图指数及诱蚊诱卵器指数超过20后,应立即开展灭蚊活动,清除室内外各种媒介伊蚊的滋生地,迅速将伊蚊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内。当有寨卡病毒病病例出现时,如核心区(以疫点为圆心200米半径范围内)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指数≥5,警戒区(核心区外展200米半径范围)≥10时,启动应急媒介伊蚊控制。
媒介伊蚊应急控制要点包括:做好社区动员[10],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蚊虫滋生地清理工作;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采取精确的疫点应急成蚊杀灭;根据媒介伊蚊抗药性监测结果指导用药,加强科学防控等。通过采取综合性的媒介伊蚊防控措施,迅速将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器指数控制在5以下。
环境防蚊措施包括安装纱门、纱窗,清除蚊虫滋生环境;个人防蚊措施包括使用蚊帐、穿长袖衣裤、涂抹驱避剂等[10]。疫区的孕妇可使用对孕妇安全的驱蚊水或采用上述措施[10]。
(三)健康教育
做好前往流行区旅行者或居住的中国公民及从流行地区归国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必要时发布旅行警示。对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商务、旅游、学习交流等人员前往寨卡病毒病流行区,要加强蚊媒防护措施,使用防蚊液、蚊帐及穿着浅色长袖服装等,尽可能防止蚊虫叮咬。若怀疑可能感染寨卡病毒,应及时就医,主动报告旅行史,并接受医学随访。
孕妇及准备怀孕的女性应尽量避免前往寨卡病毒病流行区,如果确需赴这些国家或地区,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防止蚊虫叮咬[4]。孕妇管理可参照美国CDC指南[5]。
鉴于寨卡病毒可通过性行为传播,WHO和美国CDC均发布相关指南,建议去过疫区的男性与怀孕/未怀孕性伴进行性行为时应长期正确使用安全套[3,6]。对疫区有备孕意愿的夫妻进行宣教,夫妻怀孕前应进行安全性行为,并就何时怀孕做出正确选择[3]。无怀孕意向的妇女在进行不安全性行为后应能获得紧急避孕服务和咨询[3]。孕妇应采取安全性行为或禁止孕期性行为[3]。从疫情活跃地区归国的男性和女性应当分别至少在6个月和2个月(WHO建议6个月)内采取安全性行为[3,11]。从疫情活跃地区归国的夫妻如果有备孕意向,应至少等待6个月[3]。
(四)新生儿及婴幼儿宫内可疑暴露后并发症的筛查、评估及管理
妇女在孕期感染寨卡病毒后,分娩的新生儿会出现小头畸形、痉挛、易怒、脑干功能障碍等并发症。为对孕期疑似或确认感染寨卡病毒的妇女分娩的新生儿及婴幼儿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进行筛查、评估与管理,WHO于2016年8月发布相关指南[2]。主要建议如下:生产后24小时内测量婴儿头围;应确认产妇怀孕期间是否感染寨卡病毒;应检查婴儿是否出现颅面不相称;对出现原发性小头畸形或颅面不相称的婴儿,应考虑进行神经影像学检查;对患先天性寨卡病毒综合征的婴儿,应进行全面的神经发育评估;对患先天性寨卡病毒综合征的婴儿,应在其1、3、6、9、12、18、24月龄时进行随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