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区防控

六、 社区防控

(一)加强病例监测

1.病例发现

① 建立健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体系[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应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其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病例或其密切接触的类似患者近期有无赴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约旦等中东国家及其他近期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或有无可疑动物(如单峰骆驼)及类似病例的接触史。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疾控机构。

② 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医务人员在诊治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时要仔细询问上述流行病学史;对于缺乏流行病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人员中发生(尤其是在重症监护室中发生)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③应当注意,部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病程早期临床表现可能不典型,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缺陷者,可能早期仅出现腹泻症状。另外,还有部分病例可能存在合并感染,如同时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及其他流感病毒等。

2.标本采集与检测

标本采集与检测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检测技术指南进行。

有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将标本送至邻近的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或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采集标本,由县区级疾控机构将标本送至省级疾控机构或具备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https://www.daowen.com)

(二)病例管理及救治

承担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具体要求参见原国家卫计委印发的2015年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5]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4]

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例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WHO对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治疗期间的感染、预防和控制发布了临时性指南[11],指南涉及医务人员的标准防护措施、护理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时的额外感染预防和控制防护措施、进行产生气溶胶的操作者的感染预防和控制防护措施、护理可能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者时的感染预防和控制防护措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三)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现阶段,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开展健康随访的卫生计生部门。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期内,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如果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按原来的医学观察期开展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如果密切接触者未出现临床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在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该疑似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4周后采集。所采集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按照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检。

(四)高风险人员的健康教育

在对MERS-Co V有更多的认识之前,糖尿病、肾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和免疫受损者均被认为是MERS-Co V感染严重病症的高危人员。因此,上述人员在到访可能存在病毒流行的农场、市场或粮仓地带时应格外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与动物密切接触。非高危人群也应严格遵守食品的卫生做法,避免饮用生骆驼奶或者骆驼尿,以及避免食用未经烹饪或未煮熟的肉类[12]。接触骆驼的工作人员,如农场工人、屠夫、商贩及兽医等,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接触骆驼后应进行手卫生、清洁消毒[2]。另外,应加强对从中东国家归国人员的风险评估,告知其如何进行自我监测及出现症状后的就医程序,以尽可能降低其对家人或周围人群传播的可能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