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阐述
依法治教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初步形成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从整个教育法规体系来说,主要包括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和制度等;第二个层次是部门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主要是调整教育部门内外的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它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省、市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五个层次是政府的规章,它是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覆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学校的各项工作已被置于统一的法治之下。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封闭的集权式管理走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可以营造学校法治的氛围,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作为校长,必须熟悉这些法律法规,要能高瞻远瞩、高屋建瓴,根据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学校和当地社区、乡镇发展的实际出发,同时学习借鉴优秀校长办学的成功经验,提出独树一帜的校本化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系统决策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设计学校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远景。
作为校长,还要有强烈的时代意识和积极开拓的精神,表现在对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社会发展、教育需求及教育现状存在的实际问题等有清醒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能够不为目前的潮流所左右、不为世俗的观点所迷惘。能敏锐地把握社会的发展、时代的需要、教育改革的脉搏,及时而不失时机地把握机遇,掌握关键,调整自己的努力方向和行为,在实现新的办学目标上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