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阐述
“课程”一词在中国始见于唐宋期间,指功课及其进程。
在西方英语世界里,课程(curriculum)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教育家斯宾塞(H.Spencer)《什么知识最有价值》(1859)一文中。既可以指一门学程,也可以指学校提供的所有学程。
现代社会随着对人类自身发展关注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课程理解逐渐从“教程”转到“学程”,或者是“教程”和“学程”的统一。在中国课程研究的早期,对课程本质的理解已有相当深度的认识,比较突出的是朱智贤在20世纪30年代给“课程”所下的定义。他认为:“学校的课程,是使受教育者在校里规定的期限内,循序继续得着各种应得的智识和训练,以求达到一种圆满生活的精密计划。”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教育学术界长期把“课程”看作与学科等同或学科的总和。一些权威的教育辞书也沿用这样的定义。
“国家课程”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种课程政策,如教育部制定、颁布的课程管理与开发政策、课程方案,各类课程的比例和范围,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制度等。从狭义上说,“国家课程”是指国家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基础教育的必修课程或称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大纲。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国家课程”都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决定一个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国家课程”具有统一的规定性和强制性。
所谓“地方课程”,是指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政策,以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课程观念的指导下,根据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及其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充分利用地方课程资源而开发、设计、实施的课程。
2001年7月,国家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和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所以,“校本课程”一般被认为是以学校为基地、以国家及地方制定的课程纲要基本精神为指导、以满足学生需要体现学校办学理念特色为目的,采取民主原则和开放手段,由学校成员自愿、自主、独立或与校外团体或个人合作,采用选择、改编、新编教学材料或设计教学活动方式开展的课程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课程改进过程。校本课程开发所表达的是一种“以学生为本”的课程理念,更重视学生的学习需要,尤其强调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学习需求。
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这三类课程不是三个完全独立的部分,它们构成了学校课程的有机整体,拥有共同的培养目标,实现不同的课程价值,承担不同的任务,履行不同的责任,从不同的方面促进学生的发展。校长要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