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第三,值得注意的还有祭祀与占卜仪式中所表现的知识系统的秩序化。
《周礼》中有过关于祭祀的种种记载,《大司乐》中将祭祀乐舞按照对象分为天神、地示、四望、山川、先妣、先祖六类[16],《酒正》中则把祭祀按照大小和对象分为“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一贰”[17],大祭祭天地,中祭祭宗庙,小祭为五祀,《肆师》中则把祭祀按照所用的祭品分为三类,用玉帛牲牷的是大祀,用牲币的是次祀,仅用牲的是小祀,郑司农的注释中说,大祀是指祭祀天地,次祀是指祭祀日月星辰,小祀是指祭祀司命以下的小神,郑玄补充说,大祀还包括宗庙,次祀还包括社稷和五岳,小祀除了司命之外,还包括祭祀司中、风师、雨师和山川百物[18]。如果这种后世的文献记载还可靠的话,那么周代的祭祀可以分为有秩序的三个等级:
第一等大祭祀,对象是天地或宗庙,即祭祀宇宙与祖灵。
第二等中祭祀,对象是日月星辰或社稷五岳,即祭祀天上地下的诸神之大者。
第三等小祭祀,对象是风雨雷电或山川百物,即祭祀天上地下的诸神之小者。
那么,在周代之前的殷商时代又如何呢?
从卜辞中可以看到,殷商的祭祀有“寮”、“”、“
”等等[19],这大概是焚柴使烟气上升,以向天上神灵通其诚,又有“沉”、“埋”等等,这是向水中沉家畜、沉玉璧,在土中埋牺牲等,多用来祭祀河川。从卜辞中看来,殷商时代的祭祀已经有了一定的分类,也划分了一定的等级,在一定的祭祀中,人们逐渐建立了一些并不属于实存世界而只是属于意识世界的分类与联系观念,比如说宇宙之神与祖先之灵、天地之主与王公之祖、山岳之神与大河之神,都被配成了一组一组的祭祀对象,某一等级的神灵享受某一等级的祭礼和一定数量的牺牲。在甲骨卜辞数量众多的祭祀内容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个现象:
第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天地自然之神与祖宗先妣之灵的逐渐结合。比如,以先祖先公先王上宾于天,叫做“宾帝”,即先王在上帝左右,帝对王有护佑之功能,但也有惩戒之能力[20],如“帝弗缶(保)于王”(《铁》191.4)、“帝弗(佑)王”(《库》720)、“帝弗其福王”(《乙》下24.12,《库》561),而先王对时王又有佐佑之功能,“家且(祖)辛左王,家且辛弗左王”(《乙》3162,《乙》1047、1050、4956)、“贞咸弗左王”(《乙》7201);又比如,祭天时配以先公先王,有人认为殷商时代已经有二十八宿而且有二十八宿与先公先王配祭的现象,如以“虚”(玄枵)与“上甲”合祭,这是受天命的观念的萌芽[21];再如祭日与祭先王的相配,有学者指出,武乙文丁时有一片甲骨,“癸□□,其卯入日,岁上甲二牛,二”(《屯南》2615),在出日、入日之祭时,连类而及上甲,很像后人所谓“祭天……须人为主,天神乃至,故尊始祖以配天神”[22]。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祭祀程序的逐渐秩序化。自祖甲时代以后,殷商王室之祭,大体按照祀谱,对祖先进行周而复始的程式化祭祀,伐鼓而祭的“彡”、舞羽而祭的“翌”、献酒肉牺牲的“祭”、献黍稷的“”、多种祀典合祭的“
”,这种程式化也是秩序化,祭祀及其内在意义就在这种程式化过程中,逐渐沉淀为一些象征,而象征则总是向人们暗示着某种观念。
第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与上天主宰者的关系渐渐集中到了王一人身上。《英国所藏甲骨集》1923条卜辞:“癸丑卜,王曰贞,翌甲寅乞自上甲衣至于后,余一人亡祸?
一品祀,在九月,冓示癸
彘。”学者指出,“指出其祸被认为集于一人身上,正说明殷王统治的世界是由王一人来体现的”[23],祖甲时代是一个宗教与政治上都有大变动的时代,祖甲不仅确立了前面所说的周祭的秩序,而且通过亲自招降祖先之灵,即前面说的“宾”,沟通了天帝、先王,也使自己的权威得到了宗教意义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