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历史关系

(一)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 历史关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体系支配一切,政府行政手段包办一切,因此,“街道”自然而然地成了分析和把握基层社会的唯一概念。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末梢,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国家基层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这一功能设置在实现城市社会的迅速稳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https://www.daowen.com)

从1952年开始,中国进入国家政权建设过程。1954年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统一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上海随后逐渐健全了由市、区、街道和居委会组成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在该体制的早期结构中,区政府是通过粮管所、房管所、派出所、菜场和卫生所等将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延伸到街道;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以自上而下的指令方式实现其行政目标,具有明显的行政科层制特征。此时由于街道办事处所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街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也相对较小。街道办事处依靠地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社区事务,大量社区建设工作表现为党政地区工作的一部分。居委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基础,在法律上是一种自治性群众组织,但在实践中执行街道行政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人们称它为一种半官方式的群众组织[8]。

1956年以后我国一步步强化了国家与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建立起一个集中计划的国有化经济体制。顺着这样的经济体制,国家对社会的渗透与控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同时形成了一个国家对社会全覆盖的社会结构形态。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都被强化为行政关系,政府组织的科层关系覆盖大部分社会关系,渗透到社会的枝叶末梢,形成了国家对社会的替代。居委会实际上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级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在人事权的选举、日常决策权的职责、运行的方式和资源经费以及激励奖惩的考核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即主要成为政府行政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