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分子、楼组与居委会的控制力
芮杰明对北京邻里的研究指出,居民区中的积极分子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居民委员会干部本身;二是各楼组的负责人;三是积极参加与居民委员会有关的各类组织与活动的人员[36]。在这一问题上,上海市邻里积极分子的特征与北京市积极分子的特征很接近。当然,从城市基层准行政组织体系的角度来看,在这些积极分子中最重要的还是楼组长。在上海市的邻里,居委会干部依赖的积极分子主要是楼组长。“楼组长”只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在不同居委中这些人员所负责的范围其实有很大差别,有时候是一栋楼,有时候是几栋楼,有时甚至是一层(或几层)楼,所以这些人员有时也被称为“组长”“楼长”“层长”等。不过,不管具体称呼如何,楼组长实际上指的是在城市邻里组织体系中居委会以下一级的负责人。
居委—楼组关系模式在上海市大多数居民区中都比较统一。居委干部内部之间一般存在着两种分工:一种是不同职能的分工,另一种是各人管辖范围的空间分工。就第二种分工而言,一个居委会所管辖的空间范围依据某种标准划分为几块,块的负责人(“块长”)一般由负责这一块区域的居委会干部本人担任。在“块”之下,又根据某种标准把空间范围划为不同楼组,楼组的负责人则由积极分子担任。在这样一种组织体系下,真正最终与居民接触的还是楼组长这群积极分子,而且,与居委会相比,楼组在居民中的覆盖范围更宽,楼组长与居民关系更密切。关于城市邻里的具体组织结构,可参见图2。
图2 城市邻里的组织结构
在很大程度上,楼组长这批积极分子是人们理解都市基层社会运作的关键性群体,也是国家能够在表面上保有对基层社会的驱动能力的秘密所在。楼组长在邻里中的重要价值,与这个群体在邻里中承上启下的结构性位置有关。从1999年的抽样调查数据来看,如下三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第一,楼组长对邻里所具有的社区性质的感知比较敏感,81.4%的楼组长认为邻里中人们的日常关系密切,37.2%的楼组长认为个人与邻里的利益和依赖关系较强。第二,楼组长一般与居委会关系较好,95%以上的楼组长认为自己认识每一个居委干部,而每一个居委干部也认识自己;81.4%的楼组长在自己有事的时候会首先找居委会干部商量。第三,楼组长一般与居民关系也较好,51.1%的楼组长认为自己在邻里中熟人数量很多。
在实际功能方面,这些楼组的负责人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居委在获取信息、收取费用、执行任务等方面都依靠这些人,而且,楼组长对于居委会动员到邻里居民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在一定程度上,楼组长扮演的是居民中有关邻里事务的“意见领袖”的角色。这些积极分子可以影响一般居民的行动决策,从而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动。(https://www.daowen.com)
事实上,这些楼组长对居民动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他们个人的能力大小以及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如何。在2003年上海市居委干部的直接选举中,BCY的社区党支部书记在访谈中指出,在推选候选人的过程中,居民对候选人推选的积极性高低主要依赖于楼组长的组织能力。如果楼组长能力比较强,居民也会比较重视;如果楼组长能力差,居民的积极性就不那么高。有时候,楼组长甚至不能取得居民的合作,反而给居委会的工作带来被动局面。[37]
但是,也正是居委—楼组—居民这样一种组织结构给国家对城市邻里的控制与动员能力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居委会—楼组这一环节中,居委会干部与楼组长之间仅仅是一种平行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不是一种行政性的等级制关系,因而缺乏对楼组长的控制力。这与楼组长这类积极分子所具有的“民间”身份有关。在整个城市行政体系中,楼组长所处的位置与居民委员会干部是完全不同的。与后者相比,他们无法得到党与政府的正式认可,职责更不正式。他们并不具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半职业化”身份。对于居民委员会干部来说,由于自己的岗位而获得的相当数额的报酬以及居委干部身份本身就意味着这是他们应该认真对待的职业,他们的工作职责就是履行好上面交代下来的任务。楼组长的工作则完全是业余性质的:政府不会控制他们的产生与任命,他们为自己工作所得到的报酬很少,有时甚至没有报酬。他们可以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也可以随便应付,因为他们没有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必须做好这份工作。在楼组—居民环节中,也基本上无法保证来自邻里以外的“上面”的意图能够被准确地传达与执行。即使积极分子与一般居民具有广泛的人际联系,我们也很难想象积极分子具有足够的动力、能力以及耐心来完成居委会安排下来的任务。根据笔者对多个居委会的观察,楼组长对邻里事务的参与在实际上是相当消极被动的,在大多数时候只是负责把源于居委会的信息向居民传达一下,有时甚至连这种传达都敷衍了事。对居民与楼组长本人的访谈都证明了这一点。例如,JX居委的一位被访者说,“现在小组长也没做什么,就帮收有线电视费等,有的小组长还不大愿意参加呢,有时候开会也不愿意去。”
这样,楼组长这一处于国家与城市民众之间的中介环节完全改变了国家与民众之间关系所具有的政治性质与行政等级性质——它与具有国家代理人色彩的居委会之间并非是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它与民众之间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正如一些观察所指出的,楼组长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平行的对等关系,而不是纵向的上下级关系[38]。居委会对楼组长的驱动力将不可能由于等级制结构而产生,而只能依赖于人情与面子这样的机制。无论是居委会对楼组长,还是楼组长对一般居民,都只能通过一种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人情操作策略,利用社会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来进行约束。国家的要求与意图经过邻里多层结构的消解,又必须借助于具有地方化色彩与私人色彩的人际交往予以重新诠释,最后也就不可避免地“走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