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讨论

五、讨论

本文在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的基础上[42],认为我们以往对社区选举的研究可能被“投票率”蒙蔽了,从而过分夸大了动员的作用——把高投票率归结为动员机制的后果。“面子动员”“关键群众”和“物质激励”只是解释了为什么有人去投票(这三种动员机制在我们的个案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没有回答投票率为什么会这么高。

因此,我们所揭示的两种投票机制与“面子动员”“关键群众”和“物质激励”事实上是兼容的。我们不否认面子资源和人情交换的重要性,但我们强调人情和面子主要存在于:(1)居委会“干部”与积极分子之间,两者接触较多,不单是选举,居委会的日常事务也主要仰赖积极分子的配合,既是一定程度上的共事关系,也有一定的私人情谊,核心的积极分子还可以根据贡献大小从党总支/居委会那里获得一定的政治回报/社会报酬,其具体内容包括奖励、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领导慰问、组织关怀、公费旅游、媒体采访等[43];(2)积极分子与普通居民之间,以楼组长、党小组长为代表的积极分子,他们不仅与居民是熟人/半熟人,而且无偿地为社区做了许多事情,与居民打交道时有一定的道义优势——不少居民把居委会视为“吃国家饭”的,对不领薪酬的积极分子更为友好。正因为如此,居民可能在积极分子的影响下参与投票,也可能委托积极分子代为投票,但物质激励对选民的委托投票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在上述人情面子的交换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关键群众(积极分子)在选举动员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补充的是,上述任何一种动员机制都不可能带来像投票率那么高的参与。

被认为是高级民主形式的“海选”,与户代表选举(间接选举)的差距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二者的差别仅在于,户代表选举中不论家庭规模大小,都是一票;而在海选中,一个家庭的成年人口越多,选票也就越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海选”接近于为人口加权的户代表选举。这意味着在“海选”的制度安排下,选民的范围可能并没有实质性的扩大,只不过同样的人数投出了更多的选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单纯的制度演进也许还不足以保证民主的降临。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为最基本的投票单位,根本原因不在于家庭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一个简单的反例就是,在“超女”选拔过程中,一家人往往持不同的意见。除了利益相关性和竞争性弱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社区选举对于人们的生活世界来说是一个(不相干的)“外部事件”,是突如其来闯入我们生活的——“海选”,并不是基于居民自下而上的要求,而是政府(通常是街道)自上而下推动的;而“超女海选”对于人们而言是一个“内部事件”,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浑然一体,人们每天在用自己的价值观、审美标准、生活方式评判身边的人和事,突然有一天,他们发现自己这套私人性的标准可以对他人产生影响,可以进入公共空间,这无疑是一件让人兴奋的事情,但在本质上,它仍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延续。所以,前者更像是一种社会义务,而后者更像是一种个人权利。既然是应付社区选举,个人对于选举结果又没有特殊诉求,自然没有必要全家上阵;在“超女”的评价上,却是见仁见智,家庭成员未必能够达成一致,只能各自投票。

积极分子的“复票权”实际上是从地上拾起的“权利”。一些人把选票扔了,另一些人又把它捡起来。在H新村选举过程中,正当笔者和选举工作人员老杨攀谈之际,居民区党总支书记让他去某户居民家一趟,笔者便提出跟他一道去。到了才知道,原来是拿选举证。对方只拉开窄窄的一道门缝,什么话也没说,直接把3张选举证给了老杨。笔者问老杨:为什么不问一问人家的选举意向?他说:

我们中国人根本就没有什么权利观念,人家外国也有贿选,但至少还要拿点东西去换,我们中国人什么都不要他就把票给你了,他不在乎。就像动物园的狮子,在笼子里只能左边走两步,右边走两步,你把它放出来,它还是这么走。[44]

笔者又问“:你们拿到这选票怎么处理?”老杨说“:还不是他们投给自己的圈里人。”笔者接着问“:那你为什么来当志愿者?”老杨有点不好意思地笑笑“:我不是这里的居民,我是隔壁小区的,居委会的人找我来帮忙的。”后来笔者才知道,老杨是纺织厂的下岗工人,因为领取“低保”的缘故,每个月必须参加社区的义务劳动。对他来说,选举工作不过是一次“义务劳动”。

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选举不是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而是一种社会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免有人想要逃避,但逃避也是有成本的,可能会驳熟人的面子,可能会招来闲话。对于积极分子而言,选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义务,但他们深嵌于社区的组织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于是,让渡权利(委托投票)就成了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均衡点”。一部分选民借以逃避“义务”,积极分子以此来支持自己居委会的工作、为圈内人助选,党总支/居委会乐于借此实现高投票率和选票的集中,而政府“双过半”的规定正好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制度性的激励。

在我们观察的多个个案中,X、Y两个社区的“亲自投票率”基本代表了两个极端:X代表低的极端,亲自投票的选民只占13.1%;Y代表高的极端,亲自投票的选民也刚刚超过50%;大部分的社区介于两者之间。这意味着,在严格意义上,绝大多数社区都达不到“双过半”的要求。美国学者欧博文(Kevin J.O'Brien)在观察我国村委会选举时,也注意到了因委托投票而导致公开滥用投票权的情况,他建议:“不必要求对于获胜者在所有的选票中需获得50%票数的要求,这种制度要求候选人获得大多数选票才能获胜。”[45]我们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过分强调投票率,其实是变相鼓励人们委托投票。平心而论,委托投票本身不是问题,现在的问题在于:一是委托率过高,委托投票的人数甚至超过了亲自投票的人数;二是委托的程序得不到遵守,大部分委托没有委托书为据[46];三是委托者往往没有表明选举意向。这导致选举变成了少数人的游戏。这样既不能充分反映民意,又会削弱选举本身的严肃性。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双过半”的规定,变绝对多数制为相对多数制;同时尽可能减少流动票箱,不能以降低选举质量为代价来换取高投票率。

不过,选举规则的改变只能使选举程序更规范,并不能提高居民对选举的参与热情。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都必须正视基层民主“内需”不足的现实,当前城市基层“民主”的进程主要是靠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如果说存在自下而上的呼应,那么这种力量不是来自社区,而是来自基层政府。当问及为什么要试行“海选”,Z区民政局负责人半开玩笑地说:“我们区经济发展不行,只好在基层民主建设上下功夫了。”L小区所属街道的民政干部则回答说:“我们街道(的居委会)今年已经百分之百‘直选’了,如果不探索‘海选’,那我们下一届的工作该怎么开展啊!”L小区的W书记这样“诉苦”:“我们也不想‘海选’,工作压力太大了,要多做好多事情。成功了,人家说你们是先进,应该的;失败了,人家就说我们工作没做好。但上面要求做,我们还是尽力而为。”这里政绩驱动的色彩非常明显,而在社区还没有形成对民主选举的广泛诉求,只是对选举的程序、形式和暗箱操作存在一些零星的不满,政治冷漠仍是居民的主流态度。这就使得基层民主的进展主要体现在“量”的方面,比如“直选”比例的扩大。被认为是“草根民主”的居委会选举并没有在社区真正扎根,至少根基尚浅。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社区选举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在选举过程中,一些选民(尽管为数不多)对选举的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也出现了一些内定人选“选丢了”的实例,而基层官员对于选举结果的态度也趋向开明,不止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只要程序合法,即便选出来的主任不是我们心目中的人选,我们也不会干预。”这表明,选举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它激发了一部分选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也促使一部分官员看到了政治权力的边界所在。更有学者发现,尽管社区选举是国家介入的产物,但它提供了一个契机,让素不相识的人借开会和投票的机会开始交往,从而提升了居民的社会资本[47]。不过,社区选举能否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生长点[48],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如何使社区选举真正运转起来,而不是在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指挥下“空转”,将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无法绕开的一道坎。

就目前而言,似乎有这么几条途径可以提高居民的参与热情:一是以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为契机,增加社区内的分配性利益,使社区选举走向利益政治;二是从制度层面规范选举程序,使候选人提名、竞选等环节更加公开、公正,减少行政干预,提高选举的竞争性;三是在民主实践中实现公民教育,培育公共空间,使民主真正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本文原载于《社会》2008年第3期。]


[1]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人们对于选举的关心程度:(1)是否知道选举这件事情;(2)对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参与程度;(3)是否愿意投票;(4)是否在意选举过程的公正性;(5)是否关心选举的结果,即谁当选。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居民不了解、或不愿意了解选举,甚至从未参与或留意过选民登记、公布选民榜、竞选演讲、投票等公开性事件,也不在乎谁最终当选,那么,我们可以初步认定此人对社区政治是比较冷漠的。以上指标的设定参考了雷洪和胡涛的观点,参见雷洪、胡涛:《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的公共冷漠》,《社会》2003年第6期。

[2]本文所谓的积极分子是指长期热衷于社区公共事务且不领取经济报酬的居民,主要包括楼组长、党小组长、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等,而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和社工不在此列。

[3]马卫红、黄沁蕾、桂勇:《上海市居民社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分析》,《社会》2000年第6期。

[4]张亮:《上海社区建设面临困境:居民参与不足》,《社会》2001年第1期。

[5]Tom Deluca,The Two Faces of Political Apathy,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5.

[6]由于间接选举的选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人数较少,投票率高也不足为奇,因此本文只讨论直选和海选的情况。通过网络搜索,我们得悉上海市部分区和街道本届居委会“直选”的投票率,黄浦区为95.24%,卢湾区为98.37%,杨浦区某街道为98%,闸北区某街道为85 %。

[7]唐森德(Townsend)在研究20世纪60年代中国民众的选举行为时发现,国家政权通过宣传手段(propaganda)和小群体互动(small-group interaction)给选民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投票]参见James R.Townsend,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st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在当代的社区选举中,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手段,但与过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运动式的宣传基本淡出,主要是通过宣传栏、横幅、召集积极分子开会等“静悄悄”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动员;其次,虽然党小组和楼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小群体”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但这种压力主要是情面上的而非政治上的,人际性的而非组织性的(后文将作具体阐述),不投票也不会带来任何严重后果。

[8][美]格林、[美]沙皮罗:《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政治学应用批判》,徐湘林、袁瑞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美]古丁、[美]克林格曼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钟开斌、王洛忠、任炳强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

[10][美]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11]Christopher R Kenny,“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Effects from the Social Environment”,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92,36(2).

[12]Robert Putnam,Making Democracy Works: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Jens Grosser,et al.,“Neighborhood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Voter Participation:An Experimental Stud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6,100(5).

[13]Sidney Tarrow,“The Urban-Rural Cleavage in Political Involvement:The Case of Franc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71,65(6).

[14]徐珂:《“悬举”:策略和实现前提》,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桂勇:《直接选举、基层民主与社会动员》,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刘建军:《城市基层民主与乡村基层民主的差异》,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

[15]桂勇:《直接选举、基层民主与社会动员》,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

[16]刘建军:《城市基层民主与乡村基层民主的差异》,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

[17]“关键群众”的概念是由社会学家奥利弗(Oliver)等人提出来的,用以指涉这样一群人,“他们在其他人不愿意加入的情况下也有兴致进行动员,并且付出必要的社会成本”,参见Pamela E.Oliver,et al.,“A Theory of the Critical Mas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5(91)。关键群众形成了一个互相勾连的小集团(interlocking clique),而其他参与者则依附于这个高密度的积极分子网络。参见刘春荣:《另类的社区动员:关键群众与居委会选举的实践》,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397页。

[18]刘春荣:《另类的社区动员:关键群众与居委会选举的实践》,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397页。(https://www.daowen.com)

[19][美]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龚小夏译,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6年版,第28、187—192页。

[20]尽管社区居民在房产增值和物业服务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但徐珂发现在选举过程中,没有人积极主动地把选举与相关利益问题联系在一起,或者至少在和选举相关的各种公开情境中,没有人愿意设计和实际利益相关的话题(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甚至刻意回避这些话题。徐珂将这种现象称为“悬举”,即居委会选举基本上与社区既有的利益格局无关。参见徐珂:《“悬举”:策略和实现前提》,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我们在L、H两个社区所看到的情况与徐珂的描述大体是一致的,社区既有的矛盾和冲突似乎被阻隔在选举的进程之外。但我们并不认为选举与社区的利益格局是无涉的,例如积极分子的“圈子”对选票流向就有很大影响,又如,在下辖多个封闭式小区(gated communities)的居委会,各小区之间的“派性”也会对选举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在我们观察到的一个包含两个小区的居委会,其中一个小区的选民就在业委会主任的号召下只投本小区竞选人的票。这种以封闭空间而非人际互动网络为基础的利益聚合机制,可参见Luigi Tomba,“Residential Space and Collective Interest Formation in Beijing's Housing Disputes”,The China Quarterly,2005,184(12)。

[21]陈伟东、姚亮:《选举行为背后:投机博弈——以武汉市C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2]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23]所谓“双过半”是指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其依据是《居委会组织法》第九条。

[24]这里的“轻微”不是就性质而言,而是就其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而言。具体的做法有:选举工作人员向放弃投票的选民索要选举证,兑换选票,再由竞选人或工作人员自行填写。我们估计这样的假票不会超过5%。我们猜想,总支书记和选委会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是出于“双过半”的压力:如果选举“不尽如人意”,那么可以“亡羊补牢”;如果一切尽在掌握,那么可以“锦上添花”。

[25]在许多研究“国家主控型选举(state-controlled elections)”的学者看来,“不投票(nonvoting)”要比投票行为更具政治行动(political activity)的属性,因为威权体制下,为免于报复,政治冷漠者往往选择投票,温和的持不同政见者会投票反对当局提名的候选人,而只有那些对现政权强烈不满或决心挑战其合法性的人才敢于拒绝投票,参见Tianjian Shi,“Voting and Nonvoting in China Voting Behavior in Plebiscitary and Limited-Choice Elections”,The Journal of Politics,1999,61(11)。就我们研究的社区选举而言,由于政治环境的宽松,不投票行为并不需要巨大的勇气,作为一种政治态度,它更多地表达了“冷漠”而不是“反抗”(当然不排除有选民以此作为无声的抗议)。前文提到的“反对者”,他们的政治态度(往往以信访的形式)更加明确,而且会引起基层政府和居委会的不安甚至反感,其行为和动机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26]资料来源:6月22日L小区W书记访谈记录。

[27]我们以两种方式确定受访者:一是在小区门口随机采访路人40人,他们多数是普通居民(非积极分子);二是在居委会“守株待兔”,10名受访者中有7人系积极分子。这种采访策略的优点是成本低、易操作,缺点在于可能出现重复样本(即多名受访者来自同一家庭)。为了方便统计,我们这里所说的积极分子主要是通过其在社区内的职务/身份,而不是实际表现来界定的。积极分子主要包括:选委会成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居民常任代表、党小组长、楼组长、业委会成员和志愿团体负责人。

[28]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80页。

[29][美]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30]这也就解释了另一个让人不解的现象:为什么L小区和H新村在“海选”这样一种形式下,选票依然高度集中。由于积极分子清楚组织意图并且有意配合,所以当他们填写的选票占了较大比重时,选票自然趋向集中。当然,还有其他促成选票集中的因素,譬如对竞选人的介绍,容易使选民误把竞选人当作候选人,从而很少另选他人,这也有助于选票的集中。

[31]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一书中指出了社会事实的重要性“:各种社会现象应被当作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支配个人的是超越个人的道德的现实,即集体的现实。”参见[法]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5页。

[32]刘建军:《城市基层民主与乡村基层民主的差异》,居民委员会直选理论研讨会,上海,2004年。

[33]李凡:《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和政治改革》(2004年9月4日),爱思想网,http://m.aisixiang.com/data/4040.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8年6月27日。

[34]殷彦波:《从权威控制到利益协调——业主委员会兴起后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变动》,复旦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35][美]约翰·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丁煌、方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6]据媒体报道,2005年深圳某小区出现“官办”和“民办”两个业主委员会同时筹备的闹剧,而之所以会出现这场“选战”,正是因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严重冲突。可见,业主自主筹备业委会选举乃是出于维权的考虑,而不是出于民主或自治的需要。参见赵灵敏:《业委会“流产”记》,《南风窗》2006年第11期。

[37]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将“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表述为政治/政治学的基本问题。参见[美]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3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9]王绍光:《私人时间与政治——中国城市闲暇模式的变化》,王绍光:《左脑的思考》,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0]林毓生:《热烈与冷静》,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41]转引自[美]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42]需要交代的是,本文为什么选择两个个案(从逻辑上讲,对单个个案的深入研究就可以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本文所揭示的两个投票机制是在调研过程中逐步被发现的,在L小区,我们最初只注意到积极分子的“复票权”,以家庭为单位的投票现象并没有激发我们的“政治学想象”;到H新村选举时,以家庭为单位的投票机制才逐渐清晰起来。我们初步假定这两种投票机制是导致高投票率的主要原因,此后的调研也支持了这一假设。笔者要表达的是,这些个案之间实际上是存在有机联系的,不仅在于它们有着相似的机制,更重要的是,它们“嵌套”在我们的认知过程当中。将多个个案并置处理,是为了忠于这一知识生产过程。但为了便于阅读,前文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一认知过程来展开叙述。

[43]李辉:《社会报酬与社区积极分子:上海S新村楼组长群体研究》,《社会》2008年第1期。

[44]资料来源:2006年6月25日H新村访谈记录。

[45][美]欧博文:《完善选举程序和实践:一些适度的建议》,邱家军译“,中国民主的制度结构”学术研讨会,上海:复旦大学,2006年。

[46]以X新村为例,实际的委托投票数超过2 000张,却只有70张委托书,一些社区甚至只收到10来张委托书。

[47]刘春荣:《国家介入与邻里社会资本的生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8]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