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国家各归其位的必然
居委会是中国政治发展自我创造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体制的约束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居民委员会并没有充分体现出自治的性质,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渐成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助性机构。因而,在人们的观念中,要么把居委会看作社会矛盾自我调节的机构,要么看作帮助政府执行政策的机构。
当代中国的改革总体上是属于政府推动型,社区发展也将主要由政府推动和领导。从上海的实践来看,在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广大居民对单位的利益依赖仍然很强,对社区的归属认同感较弱,由于社区的社会性资源很少积累和有待开发,也由于社区缺乏可以利用的现成的社会自治资源等,因此,政府必然成为社区发育和发展的主要力量。从政府主导和推动社区建设方面来讲,主要是实现:第一,政府行政管理的重心下移——随着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改变,随着基层社会事务的大幅度增加,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也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即管理重心下移,事权、财权下放,充实基层行政机构的力量,从而使其能切实履行行政职能。第二,调整和理顺政府行政机构中条和块之间的关系——面对当前基层社会大量复杂的、新型的社会事务和需求,必须加强地方分级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能。
在当前的城市实际管理工作中,街道仍然是我国城市社区的依托,是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基层操作单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推动下,街道办事处也从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成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机构,街道社区成为城市的“社会细胞”,“行政-社会”合一的双重属性不断强化,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街道社区从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逐步向开放、合作、多元的社区过渡。
与此同时,应该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目前居委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居委会进行全面的调整和完善。(1)重申和加强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法律地位,从目前实际上作为街道下属的办事机构的状态中解放出来。(2)改变居委会干部委派制,实行由本居住地区居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的方式。(3)发挥居委会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作用,对小区的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
从基层群众自治和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居委会的发展和创新必须处理好两大关系。第一,处理好政府(现阶段主要是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居委会组织要发展,就必然要涉及与政府的关系,居委会组织的发展要求政府改变管理方式与职能实现方式。现代化的政府管理是居委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基础。第二,处理好体制创新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关于居委会制度和地位,已有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抽象的原则,并未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所以,在居委会的建设中,具体的组织和工作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体制创新,当然,这些体制创新必须也应该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为准则,在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和所提供的空间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居委会在正确的轨道发展。
[本文原载于《居委会与社区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七章。本文标题为编者新增。]
[1][美]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3页。
[2]施俊:《重组居委会——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路向探究》,上海市社会科学届联合会编:《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现代领导》杂志社2001年版,第270页。(https://www.daowen.com)
[3]施俊:《重组居委会——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路向探究》,上海市社会科学届联合会编:《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现代领导》杂志社2001年版,第271页。
[4]张鸿雁:《侵入与接替——城市社会结构变迁新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304页。
[5]同上书,第304—305页。
[6][美]林德布鲁姆:《政治与市场》,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页。
[7]林尚立、马伊里编著:《社区组织与居委会建设》,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8]费孝通:《中国现代化城市对社区建设的再思考》,徐中振主编:《上海社区发展报告(1996—2000)》,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9]吴铎:《城市社区发展探微: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视角》,《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10]吴铎:《城市社区发展探微: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视角》,《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98—100页。
[11]林尚立、马伊里编著:《社区组织与居委会建设》,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