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量和测量
本研究的关键解释变量是住房产权,它是一个两分变量,将城市居民样本划分为业主和非业主两个群体。在CGSS2005的原始城市样本中,有18.83%的家庭从父代那里继承了自有私房,另有45.73%的家庭在住房改革过程中从公有部门或私有房地产开发商购得住房产权,两者相加约有65%的家庭拥有住房产权。但是,这些私有化的住房产权到底是否由受访者本人所拥有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所有者既可以仅仅是受访者本人,也可以是受访者的配偶,还可以是受访者的父母、子女或是亲戚。为保证我们所考察的住房产权与政治积极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对于同一个体而言,最理想的处理方法是将研究对象仅限定于那些本人才拥有住房产权的受访者。遗憾的是,这样会显著地减少样本量。次优的方法是将本人或配偶或夫妻两人拥有住房产权的受访者定义为业主,因为一般来说住房产权在核心家庭内部是共享的、它对于核心家庭成员的意义是同等的。按照这种处理方式,样本中就有约900名受访者所居住的私有房屋并非是由他本人所代表的核心家庭所拥有,由于无论是将他们定义为业主还是非业主都不太适合,因此最好是将他们作为缺失样本排除在分析之外。在剩余的城市样本中,有57.8%的人是业主(拥有住房产权),42.2%的人是非业主(不拥有住房产权)。
根据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主要的因变量是个体参与社区政治的积极性。如前文所述,以往对这种政治积极性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城市居民与以居委会这一传统的社区自治组织为代表的既有体制之间的互动情况,这促使我们试图弥补这一不足,并使用两个具体指标来测量个体参与社区政治的积极性:一是受访者参与最近一次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投票情况,根据调查问卷,它既可以被处理为两分变量(没有投票vs.有投票),也可以被处理为定类变量(没有投票、被动员投票和主动投票);二是受访者对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关注程度,它是定序变量(分为低、中、高三个级别),根据受访者参与最近一次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投票情况和受访者在多大程度上关心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日常运作情况这两个信息构建得来。本研究的另一个因变量是个体参与地方政治的积极性,类似地,我们用受访者参与最近一次所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投票的情况(没有投票vs.有投票)来测量。
对这种测量方法可能的批评是,居委会虽然名义上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在事实上已是半行政化组织,因而围绕它的社区参与行为不能被理所当然地视为政治积极性的表现。本文认为,尽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目前承载了许多的行政性事务,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然发挥着一系列自治功能,例如调解社区纠纷、服务社区居民、传递社区民意等,它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长期以来也一直受法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近些年来居委会持续推行着朝向真正自治组织的一系列改革,城市居民对此也大多持认可和赞许的态度[43]。在所有这些改革措施中,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民主化尝试和推广(尤其是直接选举的逐步推行)成为国内外政治观察家们最为关注的对象,因为它构成了中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焦点所在[44]。也正是在对城市基层社区选举过程的分析中,政治参与的积极群体的形象才开始清晰地浮现出来[45]。
有些学者可能进一步质疑说,城市居民尤其是业主可能对业委会而不是居委会更感兴趣,因此仅仅观察对居委会的投票行为和关注程度可能会带来偏差。这种质疑基本出于两种考虑,但其理论基础却并不坚实。第一个理由是业委会作为社区组织的自治性质比居委会更强,但是,对业委会的详细考察发现该组织本身其实也是良莠不齐(前文已经提及),居民对业委会的事务同样缺乏热情[46],业委会比居委会更有可能催生出社区民主的想法其实是过于简单。第二个理由是业委会在代表业主维护住房权益方面比居委会做得更好,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有以偏概全之嫌,虽然不乏业委会抗争案例,但许多城市基层社区更常见的情形或许是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三方合力解决业主的共同需求甚或内部纠纷问题[47]。因此,在普通城市居民(包括业主)看来,居委会作为一个基层社区组织在维护居民利益(包括住房权益)方面可能并不与业委会有质的不同。就我们目前的研究样本来说,对仅仅关注居委会投票行为可能造成系统性偏误的担心也是多余的:正如表1所显示的那样,城市居民对业委会和居委会的投票行为模式相当一致,并不具有明显的差异。况且,由于现有的制度设计只赋予了业主参与业委会选举的权利,如果考察围绕业委会的社区政治参与行为,就无法达到本文旨在探寻业主和非业主之间的社区政治积极性差异这一研究目的。换言之,只有通过观察业主和非业主都有权利参加的居委会选举这一重要的基层社区政治活动,才能真正检验住房产权是否对个体的社区政治积极性具有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根据城市居民对居委会的投票行为和对居委会的关注程度来测量个体参与社区政治的积极性是合理可行的。
表1 受访者对居委会/业委会的投票行为模式
注:本表将回答“居住地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受访者排除在外。
本研究中最重要的控制变量是社区类型,分为新型社区和旧式社区两大类。新型社区指的是新建商品房小区,它们大多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规模地被房地产开发商兴建的。旧式社区里的住宅类型包括20世纪50年代以前就归私人所有的房屋以及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由城市房管机构和各级各类单位负责建造的公房两种,由前一种住宅类型构成的社区通常被称为“老城区”,由后一种住宅类型构成的社区则依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被冠之以“单位社区”“工人新村”等各种称谓。新型社区和旧式社区在建成年代、建筑方式和建造风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调查员在入户访问时可以很容易地将受访者所居住的社区类型进行分类编码。
其他的控制变量还包括性别、年龄、个人月收入、教育水平、就业状况和政治面貌。在西方社会中,社区积极分子通常都是女性[48]。在中国城市,老年人尤其是退休职工通常在社区事务和社区活动中表现得更为积极[49]。由于中产阶级在理论上历来被认为是民主进程的重要力量,我们更需要控制个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的地位,以分离出住房产权对政治积极性的净效应。这里,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由两个变量来测量:一是个人月收入(取对数),为连续型变量;一是教育水平,从低到高的类别依次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鉴于有学者指出,中国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经历着生活重心从工作单位向居住社区退缩的转变[50],我们还需要考虑就业状况对政治积极性的影响,它被分为就业、离退休和不在业/失业三个类别。最后,我们还必须将“是否为中共党员”这一变量纳入分析模型,因为入党与政治积极显然在本质上是紧密相连的。(https://www.daowen.com)
由于上述变量在CGSS2005原始数据中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现象,本研究最终分析使用的样本量为3 517人,其描述性统计特征见表2。从中可见,居住在两种社区类型的中国城市居民确实在某些方面都显示出了具有统计意义的显著差异。虽然两组人群拥有类似的性别比例和党员比例,但与旧式社区居民相比,居住在新型社区中的人们更年轻、受教育程度和收入都更高、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比例也更大。这表明,居住在新型社区中的居民是中国城市社会中享有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
表2 研究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特征:旧式社区vs.新型社区
(续表)
注:ns p>0.05;*p<0.05;**p<0.01;***p<0.001(双尾检验)。
两类社区居民在住房所有权的获得上具有显著差异,住房私有化比例在新型社区中更高。但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两类社区居民在政治积极性上并不具有显著差异,不管是以对居委会的投票、对居委会的关心程度还是以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来衡量。在两类城市社区中,都有约四分之一的居民参与了最近一次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投票,而且还是以被动员投票的方式为主。类似地,只有少数居民真正关心社区居委会的构成和运作情况。城市居民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投票率也仅为30 %,并且这一比例不随居住的社区类型而改变。这反映出,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居民在整体上参与选举政治的积极性较低。当然,这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政治体制是有关的: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社区居委会虽然名义上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实际上却已具有很多的行政化特征;另一方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政治体制中的权力机关,其选举过程通常是经由单位(工作组织)而不是社区(居住场所)来实现的。尽管中国城市居民的政治积极性总体而言并不算高,但必须承认的是,仍有部分城市居民在积极地参与社区和地方政治活动。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释个体在政治积极性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差异,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