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舍之间:国家意向的体现

(四)取舍之间:国家意向的体现

表面上,这次业委会的换届是民意和自治的一次完美胜利:业主们不仅能够选出自己的自治机构,还能够切实对其实行监督,在其行为不当时对其进行弹劾和改选。但耐人寻味的是,虽然弹劾业委会的声音来自业主内部,最后的罢免决定也出自业主投票,但反对派获得足够能量的前提却是政府管理部门通过调查认定了他们是“真正的”民意代表而给予的支持。当地政府的这种取舍,与其说是根据民意,不如说是根据其自身要求。根据当事人的回忆和当时的讨论记录,第一届业委会的成立是小范围选举的结果。从2001年8月提议组建业委会[26],到11月突然公布业委会委员名单[27],整个过程几乎都是在芳雅家园的业主论坛上进行的,不仅完全没有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甚至了解情况、参与选举的业主也寥寥无几。因此,这个完全自发的组建过程在业委会报备的过程中多次受到阻挠和拖延,虽然最终得到国家行政体系的认可,但“缺乏政府参与”的问题已被定性,尤其在街道办事处关于在小区中设立居委会办公点的提议遭到业委会的拒绝后,其“不合作”的态度更加鲜明。而反观反对者与政府的关系,不仅从一开始就提出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优厚交换条件,而且还积极邀请政府工作人员深度参与新业委会的选举。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新一届芳雅家园业主大会筹备组名单中,JX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科员、ZB社区居委会主任、JX派出所管片民警都榜上有名,相对而言,业主的代表也仅有4名,几乎与政府工作人员数量相当。2003年12月成功当选为芳雅家园第二届业委会主任的,正是一向与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赵兵,此事也进一步加强了国家与小区的联系及在其中的影响力。

实际上,商品房小区相关的法律设计已经为国家进入小区预留了路径。虽然按照当时北京市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商品房入住率超过50%,或入住率不足50%,但自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居住小区可以组建业主大会,而且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自行裁决小区内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但这些法规同样规定,业主大会的筹建则须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且该筹备组还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无疑,这些规定都为国家“介入”小区自治进程提供了合法性。(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在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的具体操作方面,“备案”制度的设立也为政府在行动过程中变通干预提供了可能。上述政策规定,凡业委会的成立、改选及做出的重要决定均应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对业委会做出的违反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决定,区(县)国土房管局有权要求业委会纠正。虽然从政策规定上,这一备案是告知性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的备案往往具有批准同意的性质。也就是说,没有备案的业委会,即使来自民选也是非法的,其决策不具有任何效用和约束力。[28]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国家是否给予这个经过民主选举成立的自治机构以合法身份的最后决定权。相比于西方社区治理机构的合法性以获得被治理人群的同意为核心[29],我国商品房小区的自治则更加依赖于在行政序列中获得合法地位,这一决定权为政府实现自身意向提供了可能性。在日常运作的层面,这就意味着从具有“小区宪章”意义的《业主公约》的设定,到日后履行自治重任的业委会委员的选定,都由以国家为主导的筹建组决定。如果不遵从这个流程,可能的后果是要么如宣武区依莲轩格调小区那样,选举结果迟迟得不到备案[30],要么就如同芳雅家园一样,在可能的各种内部冲突中失去政府的支持。由此可见,相关制度虽然规定了小区自治的可能性,但也预留了政府干预的路径,而在具体操作中,地方政府很有可能借助这些合法路径,实现对小区治理的直接干预。所以业主自治的具体舞台的搭建还有赖于政府的态度和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