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设计与假设

四、研究设计与假设

城市基层社区政治议题在中国研究中当然并非无人问津,相反,该领域的研究方兴未艾。这些研究主要集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治理研究,主要描述国家与社会在城市基层社区中的互动过程,分析不同的社区组织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为如何促进社区发展提供政策建议[30]。尽管社区治理研究有时也会涉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问题,但住房产权的私有化并不构成研究的重心,而且,住房所有者和租赁者往往都被视为有共同需求的社区居民,两者之间的区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另外两方面的研究都聚焦于私有业权,分别考察的是业主的组织行为和集体行动。在业主的组织行为中,业主委员会是最具有普遍性和合法性的,它通常也被认为是独立的和自治的[31]。在有些案例中,业主委员会在城市基层社区政治中甚至还扮演了一种竞争者的角色,与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甚至有关政府部门发生矛盾和冲突[32]。但是,如果考察全国范围内的业主委员会就会发现,它在自治程度、参与力度和权力发挥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33],甚至在对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性上都有高低之分[34]。

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比,业主的集体行动或许更好地体现了他们的维权积极性,因为业主确实采取了各种行动方式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这些方式包括上访请愿、诉诸媒体以及游行、示威等更为激烈的超出现有制度框架的行为[35]。但在许多集体行动案例中,业主的反对目标并非政府机构而是市场主体,因为是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等直接侵犯了业主的物业权利。而且,尽管他们可以因为住房和小区物业纠纷而奋起抗争,但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他们的行动仍然高度局限于国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36]。

可见,仅仅考察业主的组织行为和集体行动,只不过探寻了他们参与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的一些特殊形式。对这些特定政治参与形式的研究还具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论支点,即往往都将民主力量的发展视为一种外生于既有体制并与它相对抗、相冲突的过程。但实际上,政治民主化尤其是基层社会草根民主的发展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即通过充分利用既有体制的平台效应和积极参与其改革过程来逐步实现民主化的诉求[37]。这种被忽略的草根民主形式在当前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具体表征,就是上文所介绍的基层社区组织居委会的持续改造和自治实践。换言之,对业主参与社区政治的积极性的经验考察,以往过多地只局限于他们作为一个新兴的利益群体如何组织和行动起来与既有体制作斗争,而漠视了他们积极参与既有体制来表达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的可能性。此外,以往研究还过分地依赖于定性研究方法的采用,因而大大局限了其结论所适用的层次和范围,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点。其一,只观察业主使我们无法知道业主和非业主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区别。其二,所使用的个案是十分有限和刻意挑选的,换言之,样本是删减的和有偏的。其三,住房所有权的作用与教育、收入等其他重要解释变量的效应往往混淆在一起,这使我们无法分离出住房所有权的“净”效应。这些研究设计上的偏颇,妨碍了我们对私有业权与社区政治积极性之间关系的全面和深入理解。本文则试图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住房所有者比租赁者更加珍视住房的消费价值、更加关心社区公共生活,因为他们拥有物业产权,同时也更少居住流动。韦伯主义学派中的“住房阶层”概念强调以个人占有住房产权的情况作为社会阶层划分的标准之一,桑德斯(Saunders)据此明确区分了住房产权所内含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并用它来分析住房产权与政治积极性之间的关系[38]。他认为,投资者只重视住房的交换价值,租赁者只得到住房的使用价值,但所有者同时拥有住房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的阶级形态或利益群体,会为维护住房产权而最大限度地行动起来[39]。戴维斯(Davis)进一步将住房的交换价值分解为公平、流动、遗赠三项权益,将住房的使用价值分解为安全、舒适、自主三个方面,从而将研究者对于住房的理解从最为核心的物业权益概念扩展为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意涵,深化了住房所有权和政治积极性之间的因果机制解释[40]。土地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住房对于传统的中国人而言一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可以代际相传),而且构成了对“家”的空间和心理支撑。当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在社会主义中国被压抑了三十年而重新续接后,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再一次折射出了中国人对于住房产权的偏好和追求。由于绝大多数住房所有者都是倾其一生的储蓄和财力购入价格不断攀升的房产,相信他们为了维护这来之不易的住房产权免受可能发生的各种侵蚀,会像其他社会的住房所有者一样积极参与到基层社区政治中去,以及时与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是:

假设1:住房所有者比非所有者在社区政治中表现得更为积极。(https://www.daowen.com)

城市社会的居住分化乃至居住隔离是一个全球普遍现象,表现于社区的人口构成、资源占有、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对此中国也不例外。前文已提及,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新型社区”)在近些年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得到了政府的特殊对待。这种社区类型的最大特点是拥有系统化的综合配套设计,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保卫、清洁、绿化、维护等一系列服务。本文认为,居住在新型社区中的业主比居住在旧式社区中的业主会表现出更强的政治积极性,这是基于四点原因。首先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新型社区中的住房一般比旧式社区中的住房在物业价值上更高,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在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对比上,当然,这需要排除城市和区位的影响。其次,新型社区中的居民比旧式社区中的居民在经济社会地位上更高,也更接近“中产阶层”的特征,因为一般来说当人们有了更高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之后,都会主动迁入更好的社区居住。再次,由大门和围墙拱卫的社区创造了一个相对封闭和自治的空间,这有利于形成认同感和共同体意识、强化社会团结、动员集体行动[41],而这种“封闭社区”的形态在新型社区比在旧式社区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和彻底。最后,国家力量对社会的干预和影响力在旧式社区比在新型社区中更大、持续的时间也更长,旧式社区一般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处于国家力量的直接控制之下,但新型社区则基本上是一个新兴的、私有的、脱离国家力量直接支配的社会空间。因此,本研究的第二个假设是:

假设2:基于住房产权的政治积极性在新型社区比在旧式社区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社区政治中表现得更为积极的业主是否也会同样积极地参与到地方政治中去?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仅仅只是一种非正式的草根民主形式,与正式的政治体制之间仍处于分离状态。这是因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尚不是经由“选区制”实现的,而仍然是透过“单位制”完成的。虽然我们尚不清楚在超越社区的地方层次上住房所有权与政治积极性之间是否仍然具有某种联系,但却有理由预期个体内在的政治积极性——如果它确实存在的话,会同时表现为对社区政治活动和地方政治活动的参与,因为,根据布迪厄(Bourdieu)的“文化资本”理论,行动者在特定“场域”中的行为“惯习”会相当一致[42]。据此,本文的第三个研究假设如下:

假设3:社区政治中的积极参与者,同时也是地方政治中的积极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