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任与基层社区治理效应的因果机制

社会信任与基层 社区治理效应的因果机制

陈 捷 呼和·那日松 卢春龙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帕特南(Putnam)[1]、科尔曼(Coleman)[2]和布迪厄(Bourdieu)[3]等对社会资本的突破性研究,社会信任(social trust)作为社会资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再次得到学界的重视[4],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均涉及社会信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会信任是推进社会融合和保证社会运行的主要因素[5]。西方学者将社会信任区分为普遍信任(generalized trust)和特殊信任(particularized trust)两种本质上不同的形态。普遍信任指信任“那些我们并不认识的人或可能与我们不同的人”[6];特殊信任可被看作对熟人(如家庭成员、朋友等)的忠诚[7]。

中国学者也开始讨论源于西方学术界的社会信任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场景,并探索中国场景下对社会信任概念的定义和测量。这些研究极大丰富了西方学界关于社会信任的理论,并为研究中国社会的社会信任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总体而言,中国学者认可西方学界对社会信任定义的二分法,即在中国社会里也存在着传统的、对熟人的特殊信任和现代的、对陌生人的普遍信任。虽然韦伯和福山等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过于强调熟人关系,因而会压制对陌生人的信任,很难建立现代性的普遍信任关系;但中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传统的、对熟人的特殊信任与现代的、对陌生人的普遍信任之间并非对立冲突关系,而是共存的,在一定条件下,对熟人的特殊信任可以转化为对陌生人的普遍信任。杨宜音强调对熟人的特殊信任适应不流动和少流动的传统伦理社会[8],而现代社会需要对陌生人的普遍信任[9]。

如果说,对社会信任的概念化和测量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的话,那么,对社会信任与基层社区治理的研究就显得严重不足。第一,以往研究大多忽略了从理论和实践上解释社会信任是通过何种因果机制对社区治理产生影响的。自帕特南开始,大多数学者往往只关注特定地区的社会信任水平与该地区整体的政治、经济指标间的回归分析,这一分析方法虽然促进了对社会信任宏观效果的认识,但也忽视了对其微观机制的研究,从而产生了因不了解中间变量的调节机制而导致的误解或简化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目前,学界正经历着研究取向(approach)的转型,即将探讨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因果过程机制置于突出位置,大大提高了社会科学研究复杂问题的能力。第二,以往研究普遍缺乏具有代表性的实证数据的支持,大多以个案分析来揭示社会信任对政府治理的影响,虽提出了一些探索性观点,但不能得出具有代表性的结论(因为缺乏具有代表性的抽样调查)。第三,尽管有限的以抽样调查为基础的研究也涉及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的主题,但这些研究存在着不足。例如,唐文方基于全国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在个人层面上,普遍性社会信任确实有利于城市居民形成民主观念和价值,并进而促进他们参与常规政治活动[10]。但该研究并未直接探讨社会信任对基层治理发挥作用的内在过程,因此也没有回答社会信任是如何影响基层治理及其效应的问题。卢春龙的一项基于三个城市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普遍信任对社区治理效应有着显著的正面作用,而特殊信任则不利于当下进行的城市社区建设[11]。然而,该项研究仅基于三个城市的调查,其结果的代表性有较大局限;并且,由于没有从理论上解释社会信任影响基层治理的中间过程,便无法了解社会信任影响基层治理的具体环节,仅呈现了社会信任与基层社区治理之间的宏观因果性。可见,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取决于自变量与因变量在统计学上的相关性,更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上厘清自变量是如何通过中介变量和调节变量影响因变量的,这样才能全面而准确地理解社会信任与基层社区治理效应之间的复杂关系。但是,国内外现有的文献“还没有解释清楚社区的(社会信任)与政府的善治结果之间的微观连接的逻辑”[12]。

为了弥补社会信任研究中的上述缺陷,本文将重点探讨社会信任对社区治理产生影响的具体机制。首先,笔者力图建立本土化的研究模式与理论分析范式来解释和分析两种形态的社会信任对社区治理效应产生影响的具体机制;其次,本研究以中国13个大城市的480个社区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使用联立方程来检验社会信任影响社区治理效应的具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