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有关芳雅家园故事的讲述即将结束,但发生在芳雅家园中的种种真实“故事”却不会成为绝版之作,它们正在并将持续不断地在中国城市千千万万个小区中被创造出来。无数由实践者的实践所创造出的故事,编织成了一幅中国社会剧烈变迁的宏大历史画卷,也为我们解读和把握当代中国社会的特点与内在运行机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些故事具体的情节或许大相径庭,但其脉络却并非无迹可寻。在众多对这些故事进行的解读中,本文提供了自己的一个解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本文将笔墨更多地投向了国家-社会互动中的国家一方,但并不意味着就视社会是被动的被建构一方。实际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是一种“国家形塑社会、社会也形塑国家”的交互建塑过程。正是这一过程,既更新、构建了社会,也更新、构建了国家。芳雅家园的故事即生动地展现了这一过程。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提出:“国家与社会互动可以达致四种可能的结果:第一是整体转型,即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导致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第二是国家与现存社会力量合作,即国家吸纳新的组织、资源、符号和力量,使它可以对现存的社会组织进行控制,建立一个新的统治模式;第三是现存社会力量改变国家,即或者国家控制社会力量,但没能建立一个新的统治模式,或者产生了新的统治模式,但是由非国家的力量占主导;第四是国家未能有效整合社会,这将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分裂。”[66]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就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整,这一进程还远未结束。我们关心的是,在改革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互动将会朝向哪个方向?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能在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现实“故事”中去寻找线索,它们“将帮助我们清楚地揭示那些将复杂的现代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编织起来,或是将国家机构与国家的正式权威之外的国内外网络联结起来的结构性和运行性纽带”[67],而这些纽带通常对政府官员与社会成员本身来说都是“看不见”的。

[本文原载于《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参见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文史哲》2003年第3期。

[2]H.W.Hallman,Neighborhoods:Their Place in Urban Life,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1984.

[3]R.J.Dilger,Neighborhood Politics: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 in American Governance,New York & London: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

[4]H.Schmid,Neighborhood Self-Management:Experiments in Civil Society,New York: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2001.

[5]之所以说是“典型”,是因为众多的商品房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6]参见彭勃:《国家权力与城市空间: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变革》,《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佀传振、崔琳琳:《从单位制到社区制:国家与社会治理空间的转换——以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为视角》,《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0期。

[7]参见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管理世界》2003年第6期。

[8]王青兰:《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作用及职责》,《上海建设科技》1998年第5期。

[9]参见张静:《成长中的城市空间之社会基础——一个上海社区纠纷案件的分析》,“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研讨会,上海社会科学联合会,2001年;张磊、刘丽敏:《物业运作: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新公共空间——国家权力过度化与社会权力不足之间的张力》,《社会》2005年第1期。

[10]桂勇:《略论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可能及其实现途径》,《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5期。

[11]参见D.Mitchell,“The End of Public Space?”,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1995,85;J.Perea,Immigrants Out!The New Nativism and the Anti-Immigrant Impulse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6;M.Davis,Ecology of Fear:LosAngeles and the Imagination of Disaster,London:Picador,1999.

[12]P.B.Evans,D.Rueschemeyer,and T.Skocopol,eds., Br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 &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13]主要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7年)《、业主大会章程》(建设部,2003年)和《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

[14]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8]第34号《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关于分区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建物[2004]345号《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京国土房管物[2004]275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业主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15]李友梅:《基层社区组织的实际生活方式——对上海康建社区实地调查的初步认识》,《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6]根据2003年12月28日至2005年6月30日芳雅家园业委会的会议记录目录,其工作涉及的方面包括: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小区公益活动和居民文体活动、小区会所的开放问题、与物业公司谈判鉴定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私拆承重墙等事件的协调和起诉、授权物业公司对业主侵占公摊面积行为的起诉、成立小区党支部等,内容十分广泛,远超出《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仅对物业财产的管理。

[17]之所以使用“进入”一词,是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小区居民来说,居委会是外在的,其成员不住在本社区,也不是业主选举出来的。

[18]此小区名称以及下文涉及所有公司及个人名称均为化名。

[19]资料来源:第一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当选委员王洪2002年2月8日发表于芳雅家园论坛的帖子——《非常遗憾,业主物业管委会尚未正式成立》。

[20]因为当时业委会的成立是基于一期业主入住已经超过2/3,因此所有成员均由一期业主中选出。虽然后来二期建成陆续入住,但业委会中一直没有二期业主的代表,因此造成了这部分业主对业委会代表性的质疑,并希望借此机会推翻原业委会,重新选举有自己代表参加的新业委会。

[21]资料来源:录音整理3/070531V006。

[22]资料来源:录音整理3/070531V006访第一届业委会委员汪民。

[23]2003年年初,芳雅家园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曾与当时的业委会委员沟通,希望能够让居委会工作人员入驻小区。但当时委员们觉得小区内的事务完全可以自行处理,便以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为由拒绝了居委会的入驻请求。

[2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一条。

[25]芳雅家园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于2003年12月公布了候选人名单。接着,这10名候选人分别发表自己的“就职演说”,表明自己为小区公益事业服务的热忱和能力。12月6日至12月13日为书面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业主们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在筹备组送达选票时直接填好投入密封的投票箱中,也可以于每天9∶00至17∶00凭个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投票,还可以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选票寄回。每户的票权由其住房面积决定,票数按照每1平方米计1票的方式统计。12月13日18∶00,在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票小组的监督下,筹备组成员及业主代表对选票进行了公开的开箱、验票、计票。许多业主到现场观看了整个计票过程,最后选举出了赵兵、朱凡等7名业主担任新一届的业委会委员。

[26]“物业已经把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自荐通知贴出来了,大家快报名吧。”引自过客评论,2001-08-31 18∶38∶26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芳雅家园论坛。

[27]“筹备组有业主十三人,参加竞选的共六人,他们是:小白、沧浪客、真有意思,几乎天天跑物业的余英;另外还有王洪和蒋新。”引自过客评论,2001-10-15 16∶36∶22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芳雅家园论坛。

[28]引自《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 91号),第四条明确提出加强物业管理监督。

[29]H.W.Hallman,Neighborhoods:Their Place in Urban Life,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1984.

[30]宣武区依莲轩格调小区的业主2000年入住就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公摊面积不明,开发商擅自违反当初合同单方面提高车位费,于是他们以堵路、提起诉讼等行为表达不满。这类集体抗议使得小区业主们成为地方政府眼里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当他们2002年试图成立业委会时便一再受到阻挠,相关部门以“找不到小区建设图纸”“小区区域界定不明确”“分期建设的小区没有成立的先例”等为由迟迟不成立筹备组。甚至当筹备组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之后,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也被拖延了6个月才予备案。参见何学群:《依莲轩格调小区业主大会组建过程业主委员会协会成立大会》,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业委会联盟论坛,2007年。[至本论文编入本书时,已找不到论坛链接,目前保留本论文最初发表时对这条文献的表述。——编辑注]

[31]基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赵兵提议而开展的邻居节活动,始于2004年4月,后定于每年5月第2个星期六举办一次。(https://www.daowen.com)

[32]根据芳雅家园的《物业合同》,每户每月交纳0.04元/平方米作为业委会的办公经费。

[33]资料来源:录音整理1/邻居节,5月21日。

[34]资料来源:录音整理1/邻居节,5月21日。

[35]资料来源:录音整理1/访街道办事处高科长,5月21日。

[36][美]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7]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38]资料来源:录音整理1/访白亿彬,7月18日。

[39]资料来源:芳雅家园档案资料,相片3 STA40024-STA40026《芳雅家园和谐社区建设委员会章程(草案)说明》。

[40]资料来源:芳雅家园业主委员会文件《芳雅家园和谐社区建设委员会章程(草案)》第四条。

[41]R.J.Dilger,Neighborhood Politics: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 in American Governance,New York & London: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

[42]资料来源:2007年3月31日业委会反污染会议记录中汪民对反污染历程的陈述。

[43]资料来源:2005年9月25日朝阳区环保局与业主的座谈会会议记录。

[44]资料来源:2006-10-11 16∶38∶07芳雅家园论坛。

[45]资料来源:《关于电机厂污染情况的通报》,2007-06-21 16∶31∶22发于芳雅家园论坛。

[46]参见M.E.Kraft and B.B.Clary,“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Nimby Syndrome:Public Response to Radioactive Waste Disposal”,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1991,44(2);R.W.Lake,“Rethiking Nimby”,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1993,59(1);M.Dear,“Understanding and Overcoming the NIMBY Syndrome”,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1992,58(3)。

[47]在我国,与环境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三类:学生NGO、政府扶持的NGO和民间NGO。学生NGO组织由于很少参与政策的讨论和制订,因此在环保运动中的实质作用有限。而政府扶持的NGO则主要是在政府体系内提出环境问题,主要依靠的还是政府力量。至于更多的来自基层的民间NGO,虽然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但必须面临如何获得合法社团地位的问题,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也都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陆续出现的,在环保问题上还缺乏经验和影响力。详见E.Knup,“Environmental NGOs in China:An Overview”,China Environment Series 1,1997;S.Y.Tang,and X.Zhan,“Civic Environmental NGOs,Civil Society,and Democratisation in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2008,44(3)。

[48]参见D.DiPasquale and E.L.Glaeser,“Incentive and Social Capital:Are Homeowners Better Citizens?”,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9,45。

[49]参见C.J.Webster,“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ublic Realm:Gates,Green Belts,and Gemeinschaft”,Environment and Planning,2002,29(3)。

[50]参见J.R.Groves,“All Together Now?An Empirical Stvdy of the Voting Behavior of Homeowner Association Members in St.Louis County”,The Review of Policy Research,2006,23(6)。

[51]参见D.DiPasquale and E.L.Glaeser,“Incentive and Social Capital:Are Homeowners Better Citizens?”,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9,45。

[52][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3]参见王春香:《社会转型期的合法性危机及其防范》,《唯实》2003年第12期;徐宇琼:《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危机》,《行政论坛》2005年第6期。

[54]H.W.Hallman,Neighborhoods:Their Place in Urban Life,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1984.

[55]参见[美]迈克尔·布若威:《制造同意——垄断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变迁》,李荣荣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56]福柯:《治理术》,赵晓力译,《国外社会学》1998年第6期。

[57]参见[美]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58]转引自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59]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鲁哲:《论现代市民社会的城市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60]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1]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1950年版。

[62]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63]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4年版。

[64]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5]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66]李姿姿:《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学术界》2008年第1期。

[67]参见[美]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西达·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方力维、莫宜端、黄琪轩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