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回顾:从行动者到社会结构
学术界对于投票行为的研究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以行动者为中心,最具代表性的是理性选择理论。该理论将选民假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或者说是政治市场上的消费者[8]。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逻辑,个人的投票行为是非理性的,因为投票是有成本的,因此在预期效用的意义上,只有看到自己所偏好的候选人被选中的价值——乘上你的选票在选举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可能性——超过净的预期成本时,选择投票才是具有工具理性的。但是,单独一张选票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不论投票成本多低,总能超过预期的投票收益[9]。可事实恰恰相反,投票并不是一种例外情况,有相当多的选民还是情愿“得不偿失”地去投票。是理性选择理论失败了,还是选民不够理性?
社会学家布劳提供了一个替代性解释。第一,政治行动不仅仅依赖于利益的合理计算,有时基本上是人们的价值和感情的表现性现象。当然,这种表现性的行动绝不缺乏报酬。第二,政治生活中所获取的报酬不局限于政府所提供的报酬以及因此取决于选举胜利的报酬,而是包括许多直接来自政治参与的报酬。一个人前来投票,尽管从经济上看是不划算的,但可能他本人对民主生活有很强的诉求,或者有公民责任感,又或者寻求在投票站露面时的自豪感,这对于他而言就是一种“社会报酬”。社会报酬本质上仍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学逻辑,只不过把收益从物质扩大到精神和价值领域。[10]
第二条研究路径是以社会结构为中心,尤其强调社会嵌入性(social embeddedness)对选民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不再把投票视为个体的决策行为,毕竟不存在完全孤立的个体,认为人们的社会行动往往镶嵌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social networks)之中。研究者发现,选民所处的直接社会环境(immediate social environment)对其行为有重要影响[11],一个社会的投票率高低与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存量、与邻里间的信息交换(neighborhood information exchange)正相关[12]。这一思路与经济学有着根本的不同,就是把社会结构纳入了分析视野,但是,社会嵌入性仍然是一种拓展了的个人主义视角,只不过把焦点从个体转移到个体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视野并没有完全打开,我们很难相信,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完全从他的日常社会交往中得到解释,因为还有一些更为宏观、更具刚性的因素在对人们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譬如时势、制度安排、社会变迁。
在方法论上,本文试图融合理性行动者与社会嵌入性两种视角,不仅看到行动,也看到结构;既看到选择,也看到约束;既看到结构对行为的限定,也看到行为对结构的建构与解构。后文将会阐明:在社区选举中,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社会嵌入性是同时起作用的,但社区内部的关系网络具有一定的差序性质,社会嵌入性越强,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倾向越不显著,反之亦然。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认为,对个人行动构成约束的结构性因素远远不只是我们看得见的那些社会交往所形成的网络,也许还有我们“看不见的手”在背后发挥作用。除了组织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本文引入了利益结构和选举制度这两个结构性变量。所谓利益结构就是社区内部利益的构成及其对于人们的意义;所谓选举制度是实践意义上而非文本意义上的,主要是指社区选举(带有地方性色彩)的实际操作程序。
回到本文提出的问题:一方面,居民对社区选举表现出普遍的冷漠;另一方面,不仅有居民投票,而且投票率高得惊人。似乎只存在三种可能:(1)人们的冷漠是不真实的;(2)人们在某种机制的激励下参与投票;(3)投票率本身存在问题。
塔罗(Tarrow)的研究揭示了第一种可能性,他在研究法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时,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虽然法国农民在民意调查时经常回答他们对政治不是很感兴趣,但他们却经常参加选举,而且参加选举的人数比城市居民要多很多。他提供的解释是,法国的农民非常的独立,他们把“对政治感兴趣”理解为要参加某个特定的政党,从而意味着对现有政党的肯定,虽然他们实际上对政治感兴趣,但出于对政党的反感而矢口否认。[13]塔罗指出,“你对政治有多大兴趣”这个问题并不能有效测量法国农民对政治参与的态度。但L、H两个居委会的情况显然不同,因为我们在访谈中并没有使用“政治兴趣”这样一个可能存在歧义的词汇,而是直接询问人们对于选举的看法和了解程度。那么,受访者有没有可能心口不一呢?即事实上在乎选举,但嘴上不愿意承认?如果真是这样,是出于什么动机?我们的经验观察基本上排除了这种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国内学界对居委会选举的研究主要倾向于第二种可能性,认为是某种动员机制使人们在不感兴趣的情况下被动卷入了选举,但对于动员机制本身,学界又存在分歧。第一种解释笔者称之为“面子动员说”,其总体的判断是,居委会选举是一场利益问题被暂时“悬置”的选举,由于与利益无涉,居民对选举抱着冷漠和无所谓的态度便不难理解了[14]。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有那么高的投票率呢?桂勇认为:居民的高参与率的真实逻辑与人情和面子有关。“选举当天,在我们的随机访问中,当问到他们为什么来填写选票时,‘看他们的面子,帮他们完成任务’是我们常听到的回答。”居委会“干部”平时关心居民,到了选举的时候,参与投票就成了居民还人情的一种方式,因为这关乎居委会“干部”的面子和位子。也就是说,居民尽管内心对选举无所谓,但碍于人情和脸面,仍然会去“捧场”。[15]刘建军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在居委会和居民之间长期形成的面子资源是保证城市基层选举顺利进行的砝码[16]。必须承认,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人情和面子在居委会的日常运作和选举动员中的确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居民的投票行为仅仅是基于居委会“干部”的人情和面子,那么,在社会关系网络发达的传统里弄与老死不相往来的商品房社区,参选率应该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就我们所掌握的信息,这两种社区的投票率并无显著差别。何况上海的绝大部分社区都是单元楼住宅区,邻里关系相对疏远,按照L小区一个居民的说法:“我们上海人是不大来往的”;一部分居民感叹当年住在里弄的时候,邻里之间相互串门,在楼下乘凉无需闭户,这种怀旧情绪也暗示了社会交往的稀疏。1999年关于上海市居民的一次抽样调查显示,只有17.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在邻里中的熟人很多(与此对照,28.5%的被访者表示自己在邻里中的熟人不多),这意味着,城市邻里人际互动并不频繁,远未达到“熟人社会”的水准。此外26.3%的被访者认为自己与邻里利益和依赖关系较强,绝大部分被访者(67.4%)认为与邻里的利益关联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不让人怀疑人情和面子的普遍性。L小区的选委会主任、总支书记W女士就坦陈自己只“认识”不到一半的居民,“认识”的尚且只有这么多,够得上交情的想必更少。即使考虑到人情和面子的“乘数效应”,也就是一部分居民尽管跟居委会“干部”关系一般,但他的亲戚、朋友、熟人当中有跟居委会交好的,从而在他人的带动下参与投票,我们也很难相信人情的覆盖率会达到80%乃至90%以上。
第二种解释笔者称之为“关键群众动员说”,这种观点认为社区选举并不是利益无涉的,社区公共利益是可以被建构的。刘春荣在上海市2003年居委会选举的个案研究中引入了“关键群众(critical mass)”[17]的概念,他认为居委会对居民的邻里动员,其奥妙乃是营造一个具有关键群众特征的社会关系网络[18]。基层社会的积极分子网络因其与政治建制的特殊关系,一经产生便具扩展能力,它通过认同建构(identity formation)和利益传送,诱发居民的参与行为,最终导致了邻里动员的成功实践。但问题是,(1)关键群众作为一种组织资源,在各个社区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为什么这种差异在投票率上得不到反映?(2)多数人为什么会追随这批关键群众,而不是像单位里那样出现积极分子与非积极分子的分裂[19]?按照刘春荣的解释,是以认同建构和利益传送为中介的,但我们知道,大多数居民与居委会的利益关联度是很低的[20],而社区认同的形成更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那么,是不是在所有的社区,关键群众都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把多数人带动起来呢?
第三种解释是“物质激励说”,这种观点把选民视为理性行动者(rational-actor),认为他们完全是在个人的短期利益驱动下参加选举的。陈伟东、姚亮在对武汉市C社区2003年选举的研究中发现,高投票率是通过选择性激励(给予补贴或发放物品)来实现的,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居民的参选,使一部分居民发生“态度转变”,走出“投机博弈困境”,积极参与社区选举。“许多居民投票的动机是为了得到那一份物品,他们关心的并不是谁当选,也并非真正关心社区的选举,而是关心能否从中得到个人的好处。”[21]但据我们的观察,在L小区和H新村的换届选举中,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物质激励,选民没有纪念品,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不拿报酬的志愿者,中午的“工作餐”也非常简单。在我们课题组所观察的20多个居委会当中,也仅有1个居委会给选民发放了小礼品。可见,物质激励并没有普遍的解释力。
最后一个可能性就是投票率本身存在问题。张静在对华北西村的研究中发现,村委会上报统计表上的有效选票是3 014张,达到了人口的70%,而他们的200多份各户抽样问卷显示,回答“参加过”选举的不足1/3。以1/3数字推论,应当是1 420张左右的选票更能使人信任。很明显,该村的投票率存在很大的“统计水分”。[22]上海市W区的一位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也告诉我:“说实话,‘双过半’[23]就很了不起了,如果一个地方的投票率达到80%、90%,那么肯定有问题。”那么,这种水分在我们的个案中是否存在呢?据我们的观察与核算,两个小区在投票过程中都存在“轻微”的舞弊行为,但远没有华北西村那么严重,对选举结果也没有决定性的影响[24]。此外,统计口径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计算投票率的时候,是以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数抑或选民登记数为基数,结果自然不一样。以L小区为例,实际选民数为1 479人,选民登记数为1 296人,以前者为基数,投票率为82.1%,以后者为基数则是93.7%。后一种做法要更为普遍,但由于“双过半”的制度约束,登记率一般也比较高(L小区为87.6%,很多地方甚至更高),因此两种统计方法之间并不存在“数字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