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基层群众自治虽在中国社会早有其一定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但是,它的真正发展,实实在在地是由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的。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将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成为必然的趋势。从这意义上讲,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对中国社会发展所具有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民主的建设上,而且体现在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总体进步上。
对于中国政治发展来说,依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发展预示:中国民主的发展已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一条具有良好现实基础的发展道路,即通过基层民主建设来推动民主政治整体发展的道路。中国改革开放20年的历史表明,从根本上讲,这条道路不是人为造就的,是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促成的,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和发展条件。因此,积极主动地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不仅对民主建设有利,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也十分有利。这就要求党和政府要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总体战略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基层群众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然对党在基层社会的活动和领导提出新的要求,这种要求,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面对新的要求,党应该积极地适应这种要求,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并成为其中的主导力量,从而在领导和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同时,通过基层群众自治这个制度机制构建更加完善、更具影响力和凝聚力的基层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扩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基础。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党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应是21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景观。
[本文原载于《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参见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9页。
[2]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可参见白锡能、骆沙舟主编:《基层社会管理与基层政权建设》,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4]在发展经济民主时期,邓小平认为只有进行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民主才能成为现实,他说“: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提倡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在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https://www.daowen.com)
[5]就城市居民委员会来说,其自治发展所受到的一个重要阻碍是居委会由于承担了大量的政府下放职能而成为政府不愿放手的重要的“帮手”。要使居委会从政府的行政网络中解放出来,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政府必须改变其管理社会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方式,其中有两点必须首先做到:一是政府“条”上的职能要一统到底,从而使本应由职能部门承担到底的工作由职能部门自身完成,不要转嫁到居委会;二是发育中介组织和公益性服务组织,使社区中的许多公益性事务由专门的中介组织或公益性服务组织承担。居委会只有将不该承担的职能卸下,才有可能发展自治功能。
[6]这里所说的社会发育的不成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制度的不成熟;二是社会阶层、集团结构的不稳定;三是道德制约体系的不到位;四是法制与法治观念的不完备。
[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257页。
[9]现在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很多。在学术方面,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从政治学角度对此作了分析,指出了村落家族的复兴对基层政权的侵蚀作用。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从人类学角度对此作了分析,着重考察了复兴的村落家族在现代农村社会的功能和影响。
[10]上海市到1997年年底已建立了业主委员会1 892个,其中属公房售后的业主委员会1 791个,各类商品房101个。1997年5月发布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第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治、自律、民主、公益”。
[11]物业是个人财产的最重要体现。围绕着维护物业而形成的业主委员会既是一种自治性组织,也是一种利益性组织。它虽然主要对应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经济性的组织,但是由于它能够通过物业公司完成许多与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关的问题,所以,它时时能以居民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自治性组织出现;加上业主委员会能够从房屋维修基金和有关的物业建设中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就往往能形成很大的影响。在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监控物业管理公司的社区中,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有时会代替居民委员会的地位或作用,或者直接排斥居民委员会的正常活动。
[12]有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为了便于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强化社区的保洁、保绿和保安的管理,直接让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兼任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并把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视为一种制度创新。在农村,有些地方为了加强村委会建设,招聘了一些品行兼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辖区内相对落后的村担任村干部;有的地方还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抽调一些能力强的干部下派到辖区内的村担任村干部。这些做法表面上提高了村干部的素质,但却有悖于有关法律规定。(参见邹国方:《“村官”应由村民选》,《人民日报》,1999年7月7日)
[13]村委会和居委会组织法只规定这两个组织选举的基本原则,所以,有关这两个组织选举的具体程序还必须在两个组织法的基础上,参照有关的选举规则制定有关的法规和条例。由于社会实际状况十分复杂,所以这方面的工作就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依据现实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设计。1999年,上海有些街道进行了居委会直接选举试点,各试点单位采用了原则相同、但形式不同的选举办法,形成多种不同的选举规则。上海市民政局在有关居委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居委会组织法形成了有关居委会选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