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civil society”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被逐步引入中国研究,成为社会学、政治学前沿研究的聚焦热点,在不同背景下,人们有时将它译成“市民社会”,有时又将它译成“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译法的背后暗含着在中国语境下,此概念使用者对“civil society”不同理论传统的选择性接纳以及他们对中国经济如何转型所持的价值立场[1]。
尽管人们对“civil society”的关注和兴趣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思潮,然而就其严谨的理论阐述而言,只是到了20世纪末才有所呈现[2]。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civil society”在理论上的发展脉络太过庞杂,关于它的理论解释又有不同的指向,而且这些内涵丰富的理论解释在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中或多或少都获得了支持。
在近代西方国家,“civil society”指的是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它源于这个时代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提倡保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专制,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则反对国家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的行为。根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civil society”有两大理论传统: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传统。“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在观念层面上主张社会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进行自我管理,在实践层面上则主张经济体系的建设应受制于自身规律而无需国家干预。这些主张强调“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转变为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国家高于社会”传统则认为体现个体特殊性的“civil society”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引导。
“civil society”作为西方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它既体现为某些特定的组织或制度,又体现为某种独特的价值和信仰。其实,基于西方经验和知识传统的“civil society”的形成过程有两个支持条件:其一,随着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形成了欧洲的市民阶层;其二,由于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自由公民的共同责任心开始形成。换言之,“civil society”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又是一种独特的思想观念或思维方式。(https://www.daowen.com)
从西方国家引进中国的“civil society”,其理论层面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阶段。关于“civil society”的话语在中国引起关注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那时研究者更多将“civil society”译为西方视野里的“市民社会”,在应用这一理论时,他们更侧重于去修正和扩展洛克式传统中“社会先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同时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间的良性互动。这一阶段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国内改革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知识界对这些问题的回应而展开的。从某种角度看,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社会重构的过程,而在20世纪80年代的各种改革策略和解释模式中,还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建设的概念[3]。知识界当时关于改革的思考主要体现在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争论中。尽管这两种理论在选择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两者都“将问题化约为政治-经济关系的问题”和“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无论是改革的进程,还是知识界的话语,“社会”都处于缺席的状态。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经济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得以普遍确立,人们似乎感觉到了“社会”的出现,这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理解为独立于国家,并具有自身运作逻辑的“市民社会”,它包含着经济与社会生活。以某种方式说,人们在这一时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多半还受到了发轫于北美政治实践的“多元主义”理论思潮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和不同于政治组织的实体部分,这个实体包括了与国家相互区别的社会生活领域。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学界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逐步发生了变化,其特征是研究者更关注于“civil society”对国家的影响,这意味着国内关于“civil society”的研究进入第二个阶段。此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经济系统的自主性日益增强,但“公共领域”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发展,甚至有萎缩的趋势。由此人们开始看到国家之外的“civil society”内部逐渐分化: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在发展逻辑上的差异不断显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意识到,仅仅依赖在经济和社会上独立的“市民社会”,还不足以推动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因为这个“社会”还必须是突破“私域”局限,并在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的。为此,这个“社会”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路径,参与到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在这种语境和特有的理解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又将“civil society”指称为“公民社会”。国内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使我们看到,“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并不同等地参与”。最近几年来,公民社会理论进一步受到发轫于西欧政治实践的“法团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学者逐步将公民社会理解为一种接受国家权威,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路径与现代国家相互合作的社会领域。
从某种意义上说,“civil society”是一个具有很强取向性的概念,它不仅代表着一种解释模式,而且它在被使用时还蕴涵着使用者的一种选择特有社会构造与社会建设路径的努力。在中国,一些学者在接纳“civil society”(并将其理解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时,往往也隐含着一种试图,即在中国建构一种“社会实体”。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把“社区”作为实践这种实体建构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