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心”观点

(二)“社会中心”观点

“社会中心”观点预期未来“国家退场,社会主导”。基于市场主导的经济改革[17],预期公民利益将分化,各自积极组织参与,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正在不断扩大,社会正逐步强化其组织与自主能力,一是更有效地节制国家权力,二是更直接地代表社会利益。这正是所谓的基层社会发育的萌芽[18]。其中,在针对中国城市社会的研究中,芮杰明(Benjamin Read)通过观察广州荔湾广场业主积极参与业委会的选举与组织,论证了房产私人所有的政治意义,并预期业主将以民主、自发方式推动集体行动、维护自身利益,彰显公民社会的力量[19]。另外,住房商品化改革后,物业监管摆脱国家操控,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的公民组织开始出现,同基层行政管理形成权力与需求的竞争,成为城市新公共空间的基础[20]。

但“社会中心”视角有其内在的局限。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有赖于起码的经济基础,而中国却仍处于国家主导的资源分配体制下,即便存在各种组织发育生长的空间,社会利益也偶然能够得到伸张,但多数依附于国家资源,即便有所例外,也未必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换言之,并非社会崛起,国家就自动退场。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背景下,由于“国家退场,社会自主”很难实现,追求稀缺资源与发展机会的社会组织,往往必须同国家进行交易与合作,在这样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同国家发展出“结盟伙伴”关系,成为国家的附庸,甚至成为帮助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21]。难怪布鲁克和弗洛里克(Brook & Frolic)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公共空间还不太可能实现[22]。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社会中心”专注于社会利益与社会组织,却忽视国家在场与制约,但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行动者,国家的影响是无法摆脱的[2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