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社会的住房改革和草根民主

三、中国城市社会的住房改革和草根民主

改革后的中国城市社会构成了研究住房产权与社区政治积极性的一个全新的、独特的背景。这是因为改革带来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一是由住房改革所导致的城市住房的大规模私有化;二是围绕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两个社区基层自治组织所开展的草根民主实践。

在中国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转型的过程中,城市社会的住房提供体制也经历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再分配经济时代,住房基本上是公有的,被当作一种社会福利来进行分配,国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分配的主体[19]。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消费领域的投资严重不足,这导致新中国的城市在前30年间经历了日益严峻的住房紧张问题[20]。到20世纪70年代末,大城市中高达90%的住房都为公共所有[21],1950—1980年城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始终低于4平方米[22]。

然而,这种住房分配体制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发生了剧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的住房改革政策陆续出台,目标是构建一个商品化的住房供应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房屋。改革后,住房不再是体现社会主义体制优越性的一种集体福利,而成为由城市居民自己购买、自己拥有的私人房产。中国城市住房的私有化包括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政府或单位将公有住房以很低的价格出售给原有的居住者,即“公房出售”。另一种形式是让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即“商品房销售”。商品房的建设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在北京,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竣工完成的商品房面积接近500万平方米,在上海,这一数字甚至达到了900万平方米[23]。在政策允许售后公房可以自由买卖之后,新兴的住房市场更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到2005年年底,全国城镇住宅私有率已超过80%[24]。中国的城市社会踏上了一条大规模的住房私有化之路。

随着商品住房的迅速发展,建设部开始尝试以一种市场化的方式来管理这些新兴社区。商品房小区由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来管理,而这些物业公司则由小区业主自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来聘用和监管。业主委员会被赋予特定的权力,例如设立管理章程、代表小区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后来在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得到了明确和保障。由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公司来管理社区住房的方法,后来也被逐步推广到售后公房社区。(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城市基层社区中还有另外一个传统的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一度是党和国家在城市中开展广泛社会动员的基层组织,其组织形式最早可追溯至明清时代的保甲制度。居民委员会最初是由群众自发组织成立的,但后来逐渐演变成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其工作人员成为从政府拿工资或津贴的“国家干部”。作为城市基层社区中存在历史最久的组织形式,居民委员会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充当了连接者的角色[25],更成为吸纳、动员、服务和管理公众的一个设计精巧、组织有序的社会制度[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7],居民委员会的法定性质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但它在日常工作中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这种情形在经济改革时期变得更为突出,因为基层政府机构不得不应对由单位制度改革所造成的社会服务和管理真空。为改变这种法律定位和实际操作的“错位”,国家民政部倡导的“社区建设”运动开始把增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作为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方向之一,并为居民委员会设定了四项民主原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逐渐成形的中国城市基层社会自治管理体系中,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28]。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两个社区组织的自治实践,意味着一种草根民主形式开始在中国的城市基层社会兴起,也构成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在基层的实践[29]。引发和推动这种基层社区民主向前发展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原因有许多,既有旧的国家社会主义自身改革的因素,也有新的市场经济因素,但其中住房私有化的作用必须受到重视。因此,在转型中国的社会背景下深入探讨私有业权与社区政治积极性之间的关系,是十分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