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并不是要求弱化政府职能,相反它更加强调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更要强化政府的作用,但这种强化并不是回到传统的“全能主义”式的政府。作为政府,不只是综合协调性、指导性要强,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能力也要强。公安、工商、房管、环卫等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如何,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和财产利益的保护。又由于这些职能部门具有执法主体唯一性的特点,因此它们派驻在社区的管理机构专业形式也就是不可替代的。这一特点要求专业机构不能将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事务随意转交居委会去完成,如果让居委会越俎代庖干了不该干的事,那不仅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还改变了居委会的自治性质,使居委会在居民眼中成了政府机构下面的腿。

一般来说,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如警署、环卫所和工商所之间,既不是领导关系,也不是指导关系,而是相互联系、配合、协调,共同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居委会要经常与这些部门联系,及时反映居民中的意见、要求,同时接受经常性的业务帮助,或者开展共建文明活动,或者定期举行有关方面的联席会议,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这些形式和做法对协调居委会与区派出机构的关系、加强团结协作、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是很有帮助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