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员参与模式

三、动员参与模式

随着Z居民区从单位公房通过货币化而转变为个人产权房,居民就从“单位人”转变为业主,相应地,构建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具有市场契约性质的社区治理模式,就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以市场经营为导向的物业公司就成为市场一方,与居民业主重建市场关系。因此,社区治理结构的转型存在两个方面的诉求,一是以个人利益而不是其他因素为核心重建社区治理结构,一是对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的功能重新定位,将其自治功能与带有市场性质的管理功能剥离,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自治组织。

随着居委会职能的缩减,党支部对居民区公共事务的介入治理模式也相应地面临转变。党支部已经不可能借助“支部建在居委会上”的党政合一体制,全面而深入地掌握居民区的社区治理事务了。这样,党支部在社区治理中所承担的角色也将发生深刻的转变。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将从全面介入社区治理转变为以党建促参与,为基层群众自治创造条件,同时借助执政党的组织资源,对社区治理加以引导和调控。

实际上,在既有社区治理结构下,由于党支委成员过多卷入居民区具体管理事务中,忽视了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建资源并未得以充分开发,从而使党组织建设无法与基层民主参与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居民区党员对居民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水平十分有限。在居委会干部中,除了居委会主任孟某之外都不是党员,而党员楼组长的比例也仅为30 %,连一半都不到。每月一次的组织生活是退休党员的主要活动机制,但是党的组织生活对社区治理的意义十分有限。其一,参加组织生活的退休党员人数只能保持在半数左右;其二,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和传达中央文件和政策,尽管也会就居民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但是与社区治理毕竟存在较大的距离。

治理结构转型之后,居民区党建资源开发的重点在于居民区内的在职党员。一方面在职党员的潜在人数较多,另一方面在职党员具有充足的社区治理能力。但是,由于在职党员的组织关系和政治参与都是在其单位实现的,而在单位体制之外的居民区则缺乏参与的必要动力和机制。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是参加100多人组成的夜间巡逻队和志愿者队伍,但是在既有社区治理结构下情况并不乐观,在职党员的参加人数仅在10人左右。一些年轻在职党员对于居民区内的巡逻队和志愿者队伍不仅表示缺乏参与兴趣,甚至是毫不知情。居民区党建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主要原因都在于缺乏必要的开发机制。

随着社区治理结构的转型,党支部将更多的精力倾注在动员居民区党员参与社区治理上,将党组织自身建设与动员党员参与社区治理两者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党组织对社区治理的动员参与模式。(https://www.daowen.com)

由于退休党员的开发潜力已经基本稳定在现有水平上,以组织生活来促进退休党员参与的开发机制,其效能也是有限的。因此党组织动员参与模式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在职党员的资源开发。居民区党支部首先是通过摸底工作了解在职党员的人数。由于Z居民区原来都是单位产权房,楼组的居民大多来自同一单位,因此居民区党支部主要是通过楼组长和该楼组的退休党员来了解本楼组的在职党员情况。在此基础上,居民区党支部向在职党员发信,以回执形式要求该在职党员提供其姓名、所在单位、自身特长等有关情况。在调研期间所了解的基本情况是,初次登记的在职党员人数为78人。通过居民区党支部耐心的说服工作,最后登记的在职党员人数达到87人。值得指出的是,在职党员同意登记的行为实际上就表达了一种参与的意愿。

在此基础上,以居民区党支部为依托,健全活动载体,为在职党员提供参与机制,是推动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理的根本途径。Z居民区党支部所采取的机制是与单位党支部共同开发在职党员资源。基于在职党员的组织关系和利益约束都在单位之中,而与居民区公共事务相对疏远的特点,Z居民区党支部直接诉诸单位党组织的组织力量,对本居民区在职党员进行参与动员。虹口区商业网点中有很多在职党员居住在Z居民区,而这些单位也缺乏有效的党员活动机制,于是主动与Z居民区党支部联系,提供党员资料,要求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由居民区党支部对其进行评估,作为单位党组织评估党员情况的参考,以此推动居民区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这表明,在职党员的开发必须寻求单位的积极配合。但这也只是有限的一部分在职党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模和整体效应,而且居民区党支部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消极的地位,基本上是对虹口区商业单位的要求作出回应,没有充分体现出居民区党支部在动员参与中的主导作用。原因在于,居民区党支部动员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理的需求,要远高于单位动员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理的需求,除非单位主动提出合作,居民区党支部很难要求单位党支部提供组织资源。在职党员参与的另一种有效途径是建立和健全在职党员活动载体如“党员之家”等在职党员活动站、设立以在职党员为主体的社区公益服务点,等等。

在动员居民区党员参与社区治理的前提下,党支部同时承担了一个重要的功能,也就是对居民的政治参与加以调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在居委会之外生长起来的业主委员会加以调控。单位公房转化为商品房而被个人购买变成私人产权房后,业主组织起来形成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居民自身利益与物业公司讨价还价,并在新型社区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在Z居民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中有两名党员,一名是退休党员,一名是在职党员,但是他们与党支部并没有建立有机联系,在业主委员会中也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目前看来,Z居民区党支部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调控还缺乏有效的机制。

党支部对业主委员会自发性参与的引导,除了推进居民业主的利益性参与之外,还要注意的是,由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对利益性事务的参与,始终是外在于居民区自治体系的,甚至会对居民区自治体系构成冲击,因此由党支部协调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和作为利益性组织的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从社区整体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