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党、国家与社会
在今天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群众自治发展主要体现为“三自”的发展,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这“三自”发展中,自我管理的发展是基础,是核心,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都是在实现自我管理基础上确立和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具有自主地位和能力的社会主体的日益成熟,自我管理的发展将主要体现为自我管理中的自治性的提高,即自我管理将更多地围绕着协调、整合和实现社区自身利益来展开。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自治性因素的提高,必须通过双重的政治发展过程来实现:一是逐渐减弱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二是提高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步加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包含着的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直接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出现提供了重要基础和动力。对国家,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改变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对社会,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经济生活的社会单位、组织和个人摆脱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迅速转变为具有法律地位和自主能力的市场主体,要求社会能够依据市场的原则,通过市场的机制实现有效的自我协调和发展[3]。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发展,将使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成为中国民主化发展的必然取向。这也就同时意味着中国未来的民主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基础上展开。
虽然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所需要的双重政治发展过程,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推动力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力并不等于政治发展过程本身。这也就是说,基层群众自治要发展,还必须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发展本身推动。
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要求的双重政治发展过程中,第一种过程是关键,即逐渐减弱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只有国家权力对社会直接控制和干预有所减弱,社会才有自主性发展的基础与空间。经济民主直接启动了这种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深化了这种政治发展。这种政治发展的主观努力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应该看到,由于主客观原因,政治体制改革在总体上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切实将属于社会的权力交给社会[4]。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不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都多少得益于这种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结构的调整还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情况下。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下,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对政治发展的首要要求就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来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起严格的法治原则,社会在改革发展中所获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才有法律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才因此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这不仅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包括健全政府民主管理社会的机制与程序,完善中介组织在政府调控社会中的作用[5]。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不是等值互补的,即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程度不单纯由国家权力从社会中退出的程度来决定,它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的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程度。因此,基层自治发展所要求的政治发展还需要有另一种政治发展,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进行新的、有效的动员和整合,以充分培育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动员和整合,在乡村,体现为党的基层组织对社会的动员和整合,抑制不良社会势力对基层群众自治的侵蚀;在城市,体现为基层政权力量通过社区建设来动员和整合正日益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城市居民,培育居民的社区认同、公益观念和参与意识。(https://www.daowen.com)
在现代社会发展条件下,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是自发的。国家权力的适当退出为自治创造了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此不协调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为自治创造了必要基础,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自治就能自发地成长。从本质上讲,发展自治的出发点是国家与社会实现良性协调,而不是国家与社会走向完全对立。
不论是理论,还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都表明,党的基层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基层群众自治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其理论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国家协调与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自治的发展必然产生国家通过什么力量来维系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保证基层群众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显然,在当代政治结构中,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途径是动用同时维系国家与社会的党的组织,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加强党在社区中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对社区事务的领导和参与,在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国家对社会的有效协调。二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重要政治力量。基层自治的主体是社会个体,其直接动力是社会个体的自主性发展和相关利益的维护。但是,社会个体的结构是多元的,社会关系也是比较松散的,自治组织与自治活动要在这种社会中发展,就需要有一个主导性的力量,尤其是在社会发育尚未成熟的条件下[6]。因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需要有效的政治力量支撑。在中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这个主导力量自然是党的基层组织。从一定意义上讲,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要求。
分析至此,可以看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需要的政治发展过程不仅是双重的,它还需加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这一重。这样,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需要的政治发展实际上是三重,涉及党、国家与社会。在政治民主化的大目标下,围绕着基层群众自治,这三重政治发展形成了一个具有深刻内在联系的新政治发展景观:国家权力适度干预社会,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其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获得实质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