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与中国民主政治

三、基层群众自治与中国民主政治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国家[7]。在这样的国家如何真正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使其牢牢扎根,一直有不同的设想:一种是主张从上到下建设民主,推行民主,认为高层政治的民主化对整个民主化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一种是主张从下到上推行民主,强调通过基层民主的实践、文化的进步和社会结构的发展来推进整个民主化进程。实际上,在中国这样后发型的现代化国家,民主的成长一方面必须以经济成长为基础,不是一种可以随意设定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要一步一步地前进”,“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8];另一方面,要在民主传统和民主基础薄弱的条件下比较有效地推进民主成长,就必须进行各方面的努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民主成长应是一个渐进式的推进过程,在推进民主成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高层的民主建设,而且需要基层的民主建设,其中基层的民主发展对中国民主成长更具战略意义,这是中国民主发展的现实基础所决定的。党的十五大肯定了这一点,强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的实践。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自我创造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体制的约束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尤其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并没有充分体现出自治的性质,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渐成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助性机构。因而,在人们的观念中,要么把这些自治组织看作社会矛盾自我调节的机构;要么看作帮助政府执行政策的机构。村民委员会是在改革开放中确立和发展的,虽然不像城市居民委员会那样承继了比较多的计划经济体制传统,但是,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所以,在总体上还不成熟。因此,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基层群众自治要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其自身还必须有所发展和创新。从基层群众自治和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和创新必须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

第一,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政府、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要发展,就必然要涉及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涉及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从大局上讲,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对政府和政党所形成的内在要求,是处理好政府、党和自治组织三者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对政府和党的内在要求有两点:一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要求政府改变管理方式与职能实现方式;二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要求强化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现代化的政府管理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体制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政治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仅体现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强化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更重要的是体现为党如何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主导力量,从而使党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同时,在基层社会确立起自己牢固而广泛的社会基础。

第二,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自治组织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社会自主性力量的增强,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在这些组织中,有的是传统组织的恢复,如农村中的宗族组织[9];有的是随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组织,如各种新的经济组织、新的社会组织、新的群众自发组织等,其中有的组织就是一种利益性组织,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10]。这些组织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育,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既提供了积极的条件,也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前者体现为这些组织丰富了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力量;后者体现为这些组织的发育可能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和地位形成一定的冲击,城市中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已形成的冲击说明了这个问题[11]。因此,自治组织如何协调好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保证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中的主导地位,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存与发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体制创新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目前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外,还有两部法律,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目前的实践相比较,这两部法律还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规定的精神要比目前的实践更高一个层次,尤其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但是,已有的法律规定都还比较原则,尚未具体化。所以,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中,具体的组织和工作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体制创新,如城市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体制性关系[12],有关选举工作的一些细则等[13]。但是,这些体制创新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为准绳,在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和所提供的空间内进行,只有这样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才能时刻保持在正确的发展轨道上。

第四,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是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具体的体制、规则和程序上,确实可以参考一些国际性的经验,如选举的操作程序、自治中的民主监督、自治中的法律关系等。但是,基层群众自治毕竟是在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所决定的综合环境下存在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借鉴、参考国际经验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其中包括中国的民主基础、国家性质、政权结构、法律规定、文化传统以及生活方式等。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在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走出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才有自己的生命力。

第五,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现实的发展形势充分表明,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这也就是说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发展的,不是为了发展自治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因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时刻都必须围绕着社会进步和发展这个核心,只有社会实现了进步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才有不竭的发展动力。这就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不但不能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者协调关系,而且要保障这三者协调关系的维持和发展。为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发展和稳定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