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我们从中国社区的学理研究中能够发现,社区建设或多或少被看作一个“社会实体”建设的过程和在中国独特背景下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路径。这些研究者对于公民社会发育的大致路径基本达成了共识,如同他们提出的那样:可以通过社区建设营造一种属于社区层面的公共领域,发育一批社会性的自组织,并以某种制度化方式使其参与到城市公共管理的过程,从而增强社区生活的自我实现能力。其中主要的争论是:在社区建设中选择何种具体的制度和体制来推进公民社会发育。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有许多研究将关注点集中投向了社区体制结构调整和制度供给领域。
在“社区共治”有可能的背景下,通过社区建设来发育公民社会的实践就变得复杂化了。这种复杂化使得社区研究者达成的上述共识遭到了挑战,因为他们的共识是基于比较静态的“国家与社会”两分法之上形成的,而在“社区共治”的格局内,主体是多元的,社会性力量是在多变的制约中发挥作用的。对于社会性的力量来说,如果不善于制定有效的行动对策,不能借助于有效的谈判、沟通、妥协,就难以在公共事务决策中对相关规则起关键的影响作用。换种方式说,如果仅仅考虑发育社会性的自组织,而不考虑这些自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时所要借助的决策与行动机制,社会即使成为一个实体,它在公共空间里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由此看来,在“社区共治”的前提下,发育公民社会不仅要看到体制和制度的宏观、中观层面的问题,而且还要看到使“社区共治”有效运转的协调与治理机制,这也许正是公民社会发育的微观基础能够形成所需要的机制。
这种机制具有何种特征?它又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进一步分析隐藏在“社区共治”格局中的一种多边合作关系。
以上海为例,上海是最早在行动上投入现代社区建设的城市之一,最初的这个建设基本上是通过国家行政系统的力量来推进的。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上海推行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将原先的“两级政府,一级管理”转变成了“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进而又推行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行政管理构架。这里的三级管理其实就是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它是城市基层行政区划的权力枢纽,由于这种定位,使它在新的行政管理构架中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变化是城市行政管理体系自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后在权力分配上的要求。
而现实中,此时的上海基层社区生活离行政管理体系的影响越来越远,并日趋显露出它的社会性,出现了各种非体制的组织,比如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如果将居委会纳入自治组织的范围,就它们的属性而言,其中有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和行政性的。前两者分别以产权关系和社会关系为基础,后者以行政关系为基础。这些不同的“关系共同体”均具有正式组织的特征,但它们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在各自的常规工作中分别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认同原则和等级科层制原则。当这些组织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时,往往会进入“社区共治”格局,只要进入“社区共治”格局,它们之间就难免会碰到“谁指挥谁”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它们往往要借助一系列的处于动态过程的横向协商,而协商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基于公共利益之上的合作模式。这个过程的复杂化很可能会引发一种权力关系。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关系?简要地说,每个组织有各自的运行规则,但它们之间此时的协商是发生在同一个空间,这个空间与多个限定的情境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会尝试着影响其他组织的对策和原则,并试图使其他组织的对策和原则朝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变化,最终使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地位。由此形成的合作关系是一个具有权力特征的合作关系,其秩序得以建立的调节机制是独特的,而且不会受任何一个组织的单一理性的完全支配。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由行动者为主体的,而不是以简单的正式组织为主体的治理结构。
显然,在“社区共治”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治理结构是脱离了地域化情境和既定的组织框架的,其秩序生成具有不确定性或曰偶然性的特征,这种治理结构的任何主体都不能仅仅通过形式授权而自然获得主导地位,还必须要通过策略性的交互作用再造新的权力资源,所以,这是一个始终处于过程中的治理结构。由此而论,“社区共治”结构的协调机制是以这种治理结构的权力协调机制为基础的,更进一步地说,前者是受后者支配的。因此,要深刻认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仅仅注意到“社区共治”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具有权力关系特征的治理结构。
接下来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是人们如何才能对这种治理结构中提出的复杂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说,是要借助什么性质的规则来管理相关行动者的决策,以及他们在制定决策方案时所基于的思想方式和他们在实施决策方案时所使用的手段。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草率地说,只要依据已定的文本原则就能够使它们消失。
变化的加速和组织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打乱了我们所熟悉的社会秩序,我们以往的想象和经验已经不能完全反映眼前的现实。这种现实正向社会问题的研究者以及社会管理系统提出极其深刻的问题。根据一位社会学家的研究发现,“任何孕育着社会深刻突变的危机,都必然要重新碰到一切集体生活中所具有的基本问题:权力问题”[13]。可是,我们周围的一些人,包括社会问题的研究者和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人,他们其实还不习惯于反思自己的行为,更不容易使自己从过去的惯习中解放出来。虽然他们手里又有了一些新概念和新技术,但他们在思想上依然以为社会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改革,可以朝着他们确定的改革目标发展。事实上,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正在快速转型,社会的形态正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社会本身已经不能清晰地辨认出真正支配它的各种力量,也无法清楚地知道哪一种改革方案对于它来说是最及时、最贴切的[14]。
[本文原载于《社会》2007年第2期。]
[1]比如甘阳指出“,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主要基于西方的某些思想传统和社会历史经验;而后者则体现了中国特有的某种思想传统和社会历史经验。换言之,“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某种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的视角,它们指涉的是某种特定的政治或社会结构。
[2]比如罗威廉认为,“civil society”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哈贝马斯以及其他20世纪晚期历史学家所作出的重建性努力而得以完成。
[3]许纪霖:《评论:从范型的确立转向范例的论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页。
[4]参见雷洁琼:《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参见卢汉龙:《单位与社区:中国城市社会生活的组织重建》,《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6]参见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7]李骏:《社区建设: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唯实》2003年第4期。
[8]徐勇:《论城市基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9]徐道稳:《城市社区建设:市民社会的实践》,《学术论坛》2003年第2期。
[10]孙立平:《社区治理的实践逻辑与反思——以北京市一街道改制为个案》,《社区研究通讯》2004年第40期。
[11]赵联飞:《社区改制及其制约因素分析》,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12]李友梅:《城市基层社会的深层权力秩序》,《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3][法]米歇尔·克罗齐埃:《被封锁的社会》,狄玉明、刘培龙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页。
[14]参见[法]米歇尔·克罗齐埃:《被封锁的社会》,狄玉明、刘培龙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