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中“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国家——发生在一个商品房小区中的几个“故事”
王汉生 吴 莹
“国家-社会”关系的讨论一直在社会科学的话语空间中占据着显要位置,该理论范式也被众多国内外学者用以解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本质和过程,其采取的观看方式是所谓的“社会中心论”。正是在这一视域下,新兴商品房小区受到了学者们的特别关注。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类小区是“社会的先声”[1],因而是观察“国家-社会”关系的最佳场域之一。
赫尔曼认为,“正常”的社区应当是基层社会的典型代表,它们作为政治事务的一个集体性参与单位,代表着各自的地方性意见参与到城市的政治事务中。从各个社区选区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对城市建设提意见、帮助实施一些发展计划,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协商过程。[2]典型的美国社区居民协会(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RCAs)被认为是公民美德(civic virtue)的促进器,因为它使得具有相同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能够聚集在一起,在地方层面创造出强烈的社区感,让邻居们能够面对面地解决他们的共同问题[3]。甚至在以色列,经历了国家权力分散、下放而发展起来的社区,也反映了城市居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和他们的多样化需求,体现了“民主化的进程”[4]。
但是,我国街居制下的社区和居委会与这种国外的社区和居民协会有较大不同。现阶段我国城市中一个“典型”[5]的商品房小区共存着两个自治组织,即传统的居委会和由业主自己选举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或称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居委会承担着大量政府事务,并在体制和资源上依赖于国家,社会力量的行动很难在这类传统的社区中发生。因此学界基本上将这类社区视为国家的治理单元[6],将居委会认定为政府的派出或延伸机构[7]。尽管20世纪90年代中期兴起的“社区建设”一直强调要实现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的自治化,但实践证明其结果大多是国家权力在社区的渗透和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行政化,执行着国家的各项政策和任务,在商品房小区中,其角色可视为国家的代理人。(https://www.daowen.com)
而业委会则不同。业委会基于小区内居民的产权人、共有人和同住人等身份形成,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小区内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对共有的物业实施自治管理[8]。在这个国家与社会力量共同调节的新空间里,事务运作的原则是自治和契约,因此小区是具有基层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9]。业委会在培养城市居民民主意识和公民权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使得小区成为实现基层民主的更现实途径[10]。
于是,对商品房小区的研究纷纷将目光投向轰轰烈烈的业主自治,和业主维权等集体行动,探讨其对中国社会力量的建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另一方——国家,则似乎在小区社会生活中销声匿迹了。当西方国家的门禁小区出现时,学者们看到的是围墙内外社会阶层的空间区隔[11]。而在中国,在一些学者看来,商品房小区的围墙隔离的却似乎是国家与社会,墙外是国家的公共治理,墙内却是私有产权业主的自我治理。
国家在小区研究中的失语是否真的意味着国家在基层社会消失?本文即以这个问题为研究起点,将目光聚焦于国家,通过追踪国家的行动轨迹和策略,揭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国家是怎样通过其干预来影响社会,以及改变着国家与社会中各个团体之间的关系的”[12]。之所以将小区研究中缺失的国家重新带回学术话语的中心,是基于我们对中国现实的判断,即国家的缺失无法达致对中国社会变迁特点和变迁机制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因此,本文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践”为研究视角,通过观察国家与社会在日常生活中之权力博弈的动态场景,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如何建构和再生产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