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拨款
2026年01月16日
(四)国家财政拨款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公杂费和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生活补助费,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标准由内务部另行规定。”
居民委员会在建国初期除了协助政府工作以外,也的确为居民的福利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治安、调解、卫生清洁、防火防盗、水电、路灯照明、扫盲识字、救济贫病等。居民委员会本身是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它完成这些事务也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而且,居民委员会日常大量的工作仍然是政府性的。如以上海市1952年对久安里的调查为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中,“运动占80%,日常工作占20%”,群众运动包括1950年防轰炸搞防空、冬防;1951年抗美援朝捐献、制定爱国公约、五一大游行、国庆庆祝活动;1952年“三反、五反”、爱国卫生、改造旧警察、禁烟禁赌、司法改革、劳动就业登记等。日常工作则包括福利、优抚烈军属、文教、卫生、调解与治安几大类。即使日常福利性事务中,协助政府的,也占了相当的份额。仍以久安里为例,1952年的日常福利事务中就包括协助政府救济贫困户;协助土产公司推销土产;协助粮店推销白米。居民委员会的经费被列支、纳入政府财政中。从政府来说,政府承担居民委员会办公费用,并给予委员一定的生活补助。上海市从1952年即开始研究居民委员会经费问题,武汉市1954年6月先后拨发了居委会公杂费,并得到中央的肯定[38]。1955年12月21日,内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对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生活补助费和办公费作出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的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拨发,在地方预算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乡镇行政经费项下列支。”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居委会的经济问题,规范并保障了居委会的正常运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