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机制与前提变量

(二)中间机制与前提变量

基层社区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基于已有的相关研究,社会信任对社区治理效应的影响可能通过三个具体中间机制传导:选举质量、大众参与和非政府组织,本研究假设两种类型的社会信任主要通过这三个具体机制影响社区居委会的治理表现(见图1)。换句话说,社会信任能显著地影响并改变这三个中间环节的水平,从而影响社区居委会的治理质量。

图示

图1 社会信任与影响城市社区治理效应的机制

第一,相关研究表明,有着较高普遍信任程度的社会成员较少担心会被政府官员或政治制度利用,因而更有可能对政治制度产生信任感[26]。英格尔哈特(Inglehart)主持的世界价值观念调查发现,几乎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中,普遍信任提高了社会成员对政治制度的信任感[27]。此外,普遍信任会帮助社会成员产生对“民有”“民治政府”等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认同感,因为那些愿意信任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人,更愿意相信那些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并较少去质疑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动机[28]。

第二,一些研究认为,普遍信任会刺激社会成员参与公共政治事务。那些愿意信任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人也愿意相信他们的政治行为会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支持,从而使得他们更加愿意参与政治事务。阿尔蒙德和维巴(Almond & Verba)认为,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普遍信任会产生政治影响。他们发现,在美国和英国,一个人越是信任其他社会成员,他也就越会相信他能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道(采取行为)来影响政府[29]。毕赫里和思尔沃(Bahry & Silver)则认为,普遍信任对促进那些需要社会成员合作的政治行为(如游行)尤为重要[30]。胡荣根据2005年在福建厦门的问卷调查资料发现,普遍信任对“利益表达类型的政治参与”具有显著性影响,即普遍信任能够促进社会成员参与到争取政治利益的行为中去[31]。

第三,普遍信任能培育社会公益精神,遏制机会主义行为,并帮助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团体、采取集体行动来解决公共问题。尤斯拉纳认为,“社会信任是把一个社会整合起来的道德力量,非政府团体是社会信任的自然派生物”;并且,“参与非政府团体和社会志愿行为是与社会信任紧密相关的”;普遍信任能将合作、团结和公益等道德规范灌输给社会成员,并促进社会成员参与非政府社会团体和服务于社会公益[32]。正如帕克斯通(Paxton)所建议的,那些愿意信任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人,他们会注意到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这就会使他们超越个人利益而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培育出共同的利益认同和社会责任感,从而参与非政府社会团体[33]。

以往研究成果为本文建立立足于中国场景的社会信任的影响机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根据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特点,社会信任是如何在中国场景下影响选举质量、大众参与和业委会的,进而影响一个社区的治理水平呢?

选举质量 社会信任通过影响社区选举质量从而影响社区治理效应。对于选举质量与治理效绩的关系,大量研究文献表明:民主选举质量会对这些政府的治理表现产生显著影响[34]。当然,选举质量一般由选民对选举过程本身进行评估测量。尽管研究选举政治的学者对选举质量影响地方政府治理作了多种解释,不过他们似乎都赞成:一个民主质量高的选举更有可能产生代表更广泛公民利益的政府。因此,一个民主选举建立的治理主体更有可能对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负责,并能更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

两种类型的社会信任与选举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政策方向上,普遍信任者与特殊性信任者往往有着不同的偏好:普遍信任者是社区导向的(community-oriented),而特殊信任者由于对陌生人的怀疑,有可能会导致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牺牲社区整体利益。因此,在不同社区里,社区选举质量会因为不同水平的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而发生很大差异。社区选举质量差异又会影响社区治理质量,一个选举质量较高的社区居委会更有可能对大多数居民的利益负责和更有效地处理社区事务。本研究将选举质量操作化为对选举公正程度和透明程度的评价[35]。统计显示,选举质量平均值大致都在3分以上(见表3),分数越高,则选举质量越高。(https://www.daowen.com)

表3 中介解释性变量的描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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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参与 社会信任能影响社会参与进而影响社区治理效应。大众参与和监督社区居委会的日常运作是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到社区事务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关键。正如帕特南所强调的,在一个社区内,大众参与有利于帮助居民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区别于传统的“政治(government)”,善治强调公共政策的决策机构与普通大众之间的双向交流与沟通。社区成员的主动参与有助于保证社区居委会政策与民众利益的一致,会显著地降低在信息和政策执行上的交易成本。[36]同时,纳克(Knack)强调社会参与对提高政府的责任范围的重要性,大众的社会参与可能促使社区领导对更为宽广的居民利益负责任[37]。

两种类型的社会信任与大众参与均有着密切的关系。广泛的普遍信任者可以使集体行动的难题容易在一个社区得到解决,社区大多数成员会毫不迟疑地参与合作行为,比如,彼此交换信息、与社区领导进行沟通和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但是,特殊信任者对圈子外的人持有不信任态度,就不太可能参与社区成员之间的合作行为;即使参与,其心中只在那些与他们各自小圈子有关的政策或利益上。本研究将大众参与操作化为社区居民与社区居委会的直接接触[38]。统计显示,大众参与最低分1.23,最高分2.34(见表3),分数越高,表明直接接触越多。

非政府组织 本文的非政府组织指由民众自发建立并自主管理的非正式组织。非政府组织能促进人们的合作,达成共识,能够代表社区成员监督社区管理者[39],因此,能够有效地推动高效、透明和公正的治理。调查发现,在众多自发创建的组织中(如秧歌队、合唱团等),只有业委会与社区治理的关系最紧密,也最有可能对社区治理效应产生显著影响。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大多由业主自发、自愿建立,旨在为不同背景业主的利益服务。在许多社区里,业委会在表达业主利益方面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汇聚业主的意见[40];通过动员业主,能给社区居委会施加相当大的压力[41];能有效运用法律或媒体影响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因此,业委会能够较好地促使社区居委会为广大成员的利益服务。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城市社区居民的构成变得日益多元化,很多学者注意到业委会的形成依赖于普遍信任的存在,特殊信任似乎明显阻碍了业委会的形成[42]。因此,普遍信任对于建立非政府组织起到积极作用,能够鼓励不同背景的人们在一个社区里互相交往与合作。但是,特殊信任对于建立非政府组织存在不利的影响,它会排斥与“陌生人”的实质性交往。因此,社会信任通过影响业委会的建立进而影响社区治理质量。根据以社区为单位的调查,建立业委会的社区占18%(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