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的总结推广

(三)中央政府的总结推广

对于各地建立的各种居民组织形式,中央一直予以相当的关注。1951年4月10日,内务部长谢觉哉在部务会议的讲话中谈到,人民的组织越到下层越细密,如组织到各种临时的或经常的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表主任制、居民小组等。他还指出,各种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立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注意这个组织[33]。1953年,彭真在《关于街道办事处组织、居委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在下面的腿。”[34]

由于各地的居委会组织是在各自独立摸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形式不统一、组织名目繁多。由于各地都是独自摸索进行居民组织建设,缺乏集中的经验和统一的领导,各地的组织形式不一。二是居委会性质定位不统一。各地的居民委员会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创建的,政府通过它来解决一些政府当时还无力解决的居民福利问题,不可避免地带有相当的行政性色彩。“上有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有鉴于此,中央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办公厅大约在1953年派出建政组到沈阳、大连、上海、南京四市进行调查,总结各地的经验教训。对于第一个问题,调查报告称,四市虽具体组织不一样,但由于工作需要,都设立了名目不一、层次繁多的经常性与临时性的委员会或小组。共同的情况是:领导多头、工作繁重、组织庞杂,存在着六多:头多、组织多、兼职多、会议多、任务多(运动多)、报表多。关于第二个问题,报告称,四市都肯定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实际作法上却颇有出入,思想认识上也存在相当不同的意见[35]。总结各地经验,1953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通则》(草案)。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最终对这些问题作了统一规定。据此,各大城市进行了居民委员会的整顿。一些尚未建立居民委员会的中小城市也开始陆续建立居委会。如1955年5月,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和加强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在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榆次市一律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36]。1956年2月,湖北省发出《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要求武汉市、黄石市、沙市、宜昌市、襄樊市一律建立居民委员会[37]。同时,各地也颁布了相应的地方居民委员会条例。至此,居民委员会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终于在全国得以确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