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形成的共同体”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马克思在手稿中鲜明地提出来的。它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共同体,与后来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性质是不同的。
在手稿中,马克思在探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时使用共同体概念来对应阐述。他在“(1)个人占有劳动客观条件的自然的和经济的前提——公社的各种形式”标题下,依次探讨了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
在“(a)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中,马克思先提及的是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不是最初的天然的共同体,但他注重劳动与土地的天然统一。在具体论及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才论述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与天然的共同体有着对应关系,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原始家庭或部落的群体——天然的共同体。人类群体依赖外部自然条件,在劳动、生活中具有血缘、语言、习惯等共同性,土地是其基础。马克思把天然的共同体称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第一种形式。先民们把自然视为“神授的前提”,反映的是自然神崇拜,把土地等想象为神灵的恩赐。(https://www.daowen.com)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人类起源时代共居共生形成的群体,其个体离不开共同体,只有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生存,在生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
手稿写作时,马克思对人类原始社会了解得还不多,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年才出版。摩尔根发现的氏族为理解人类上古史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1880—1881年才读到这本书并作了详细笔记、加以整理,从而对原始社会的理解更清楚了。马克思首先关注人类的蒙昧期:低级阶段人类生活在他们最初居住的有限地区里;以水果和坚果为食物;音节清晰的语言开始于这一时期。这一阶段终止于获得鱼类食物和用火的知识。中级阶段从采用鱼类食物和使用火开始。现在还有处于这一阶段的部落。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以制陶术的发明告终。哈得孙湾地区的部落以及北美和南美沿海一带的部落,当他们被发现时都处于这种状态。在第一编第二章“生存的技术”中,马克思注意到,在蒙昧期人们俘获的敌人是被吃掉的,在饥馑的时候连朋友和亲属也会被吃掉。他注意到摩尔根把家庭形式分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父权制家庭、专偶制家庭。在第三编中,马克思了解到最古的人类“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1],一旦原始群为了生存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2],而“氏族的局部发展是在蒙昧期,而它的充分发展则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3]。“共产制生活方式看来是起源于血缘家庭的需要,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继续存在,而在美洲土著中继续存在于对偶制家庭中,一直实行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4]“氏族创造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更高级的社会结构。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力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在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中,马克思得知“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粗糙的武器,织物,家什,衣服,燧石制的、石制的和骨制的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这就是他们的财产的主要项目”[5]。蒙昧人占有的对象很少,没有占有欲;没有现在这样强有力地支配着人们心灵的贪欲。“土地归部落公有,而住房则为居住者共有。”[6]通过马克思对《古代社会》一书的摘要,可以看到马克思获得了崭新的古代史知识:氏族,人类原始群体的劳动方式,原始所有制;两性结合的方式,人本身的生产;财产的简陋,财产观,等等。还有历史分期: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这客观上极大地丰富了天然的共同体的内容。马克思在手稿中所说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大致在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时期。
恩格斯后来在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时完全利用了马克思所作的摘要。对于性关系,恩格斯认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不仅如此,恩格斯还使用过“性共同体”的概念。1883年9月18日,恩格斯在就《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文致信卡·考茨基时说:“无论如何,原始的性的共同体属于遥远的时代,并为以后进步的或退步的发展所淹没,现在无论在什么地方再也找不到它的原始形式的标本。”[7]这也都补充了天然的共同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