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及其两个历史阶段

二、“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及其两个 历史阶段

马克思指出,继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之后,历史上出现了另一种共同体,即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大致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即原始社会早期,人类还未学会制造工具进行生产。是工具的发明推动自然共同体向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方向演化。这种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又分两种状态或两个历史阶段。其一是由劳动本身所创造的土地的果实这种较完全的财产关系,其二是工具的所有权导致劳动在手工业中和城市中的发展。

对于第一个历史阶段,马克思说得较简略:“在最原始的形式中,这意味着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在土地中找到原料、工具以及不是由劳动所创造而是由土地本身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只要这种关系再生产出来,那么派生的工具以及由劳动本身所创造的土地的果实,就显得是包含在原始形式的土地财产中的东西。因此,这种历史状态作为较完全的财产关系,也就在工人同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中首先被否定了。这是第一种历史状态,它在工人同资本的关系中被否定了,或者说作为历史上已经解体的东西而成为前提。”[8]

对于第二个历史阶段,马克思是从工具的所有权来展开说明的。工具的发明促使手工业的出现及与农业的分离,工具的所有权则促使手工业阶层的诞生。故马克思看重对作为劳动产物的工具所有权的意义:“只要存在着对工具的所有权,或者说劳动者把工具看作是他自己的东西,只要劳动者作为工具所有者来进行劳动(这同时意味着工具包括在他个人的劳动之内,也就是意味着劳动生产力处在特殊的有限的发展阶段上),只要劳动者表现为所有者或表现为从事劳动的所有者的这种形式,已经成为一种与土地财产并存并且存在于土地财产之外的独立形式——凡是在这样的地方,就已经有了与第一个历史阶段并存并且存在于第一个历史阶段之外的第二个历史阶段;而第一个历史阶段本身,由于上述第二类财产或第二类从事劳动的所有者独立出来,就必然以大大改变了的面貌出现。”[9]这种大大改变了的面貌,是与劳动在手工业中和城市中的发展相关的。马克思论述时还加了一个注释:“这就是劳动在手工业中和城市中的发展,这种发展已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是土地财产的附属品,包括在土地财产之内;因此,原料和生活资料成为手工业者的财产,只是以他的手工业,以他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为中介。”[10]这第二个历史阶段,马克思又称它是第二类财产借以建立的共同体:“因为工具本身已经是劳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构成财产的要素已经是由劳动生产的要素,所以在这里,共同体(指这个第二类财产借以建立的共同体),就不能再像第一种情况下那样以一种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了,共同体本身已经是被创造出来的、产生出来的、派生出来的、由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11]

马克思这里说的由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不是从普遍意义、从社会形态的意义上来说的,而是就手工业劳动的行会同业公会制度来说的。但这种由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可用来概括所有不再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工具这种劳动的产物构成财产的要素,使得手工业能够独立。这种由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伴随手工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行会同业公会制度(即把劳动主体确立为所有者的那种手工业劳动)的基本性质,应该归结为生产工具(劳动工具)归自己所有,这不同于把土地(原料本身)看作归自己所有。这种对生产条件的这一个要素的关系,把劳动主体确立为所有者,使他成为从事劳动的所有者,这是第二种历史状态,它按其本性只有作为第一种状态的对立物,或者可以说,同时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才能存在。”[12]总之,第二个历史阶段曾与第一个历史阶段并存,并存在于第一个历史阶段之外,又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而存在,两者有着紧密关联。

不过,马克思认为这种由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其各种所有制是十分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