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西方共同体学说为经验参考
客观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代化推进,是对中华文明优秀基因的传承和发扬,而且是以西方共同体学说作为经验参考,是对西方共同体理论和实践的极大超越。
从理论维度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887年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的“共同体”概念。之后,安东尼·吉登斯在其《现代性的后果》中把“全球化”和“共同体”两个概念作了对接性论述:“不同的社会情境或不同的地域之间的连接方式,成了跨越作为整体的地表的全球性网络,就此而论,全球化本质上是指这个延伸过程。”由此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把“共同体”概念提升到了“全球化”的高度,是对西方共同体理论的全面升华。(https://www.daowen.com)
从实践维度说,“共同体”在现代国际事务中有着独特的发展轨迹。“二战”后,政界和学术界对“共同体”一词广为关注。起初,人们一般认为“共同体”就是拥有共同目标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结成的统一行动联合体。迄今为止,国外的“共同体”的存续形态基本可分为领域性“共同体”和地区性“共同体”。当前,世界公认较为成功、影响较大的地区性共同体便是1967年成立的欧洲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以及1973年成立的加勒比共同体。另外,还有一些联盟性共同体、洲际式共同体并没有使用“共同体”的概念,但却是按照“共同体”的利益机制而运行。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早已成为推动洲际、盟区发展毫无疑问的事实“共同体”。从某种意义上讲,“二战”以来的国际上的各层次各类型的“共同体”实践,尤其是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欧盟运行机制,其反对战争、坚持和平、互利共赢、协同发展、文化认同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一定经验。然而,我们在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同时,一定要对其共同体“同质”合作的本质保持足够的理性,因为我们倡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壮举,是全球范围的“异质”合作,具有更大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