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其公社包含奴隶制或农奴制
手稿中的公社(Gemeinde)一词,也可以译为共同体或共生体。翻译另当别论,这里先来看看马克思是怎样分析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它们属于怎样创造出来的共同体,及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有何联系。
(1)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对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阐述,主要依据有关印度的材料。他认为凌驾于各个小公社、单个共同体之上的,有专制君主所体现的总的统一体并占有剩余产品:“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Gemeinwesen)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Gemeinde)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13]“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自给自足,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一个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14]这种剩余劳动表现在贡赋、共同完成的工程等形式上。
(2)古代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论及的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典型的奴隶制,这是以古代罗马的所有制为代表的。它“也曾经在地域上、历史上等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15]“这第二种形式不是以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城市作为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已经建立的居住地。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而不是(像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土地本身……当作主体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和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处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部落体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区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相混合等而更加发展起来。”[16](https://www.daowen.com)
(3)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在日耳曼的所有制中,公社成员本身既不像在东方特有的形式下那样是公共财产的共有者,也不像古典古代的罗马的、希腊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Gemeinde)也只有通过公社成员的每次集会才存在,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包含在他们的亲缘关系、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之中。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17]在日耳曼的形式中,也有一种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社土地。这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不是城市居民,有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
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都属于“第二种历史状态,在资本的第一个公式中也同样被否定了”[18]。